在临床教学中推行导师制的可行性及运行模式(2)
4.2 界定导师的职责、明确导师的形式、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明确导师的职责。导师应当教育学生自觉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习兴趣,激励学生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指导学生理解专业教学计划并合理选课,关心学生的学业情况,帮助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学习计划,督促一般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了解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加强对学生择业观的教育和指导,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点。学校应根据自身师资的特点和学生的需求,应当鼓励导师形式的多样化。导师的具体类型可分为全程导师、实践型导师、优秀学生导师、固定群体对象导师、帮助困难型导师等。围绕导师制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融入到学校的整体规章制度中,并能够顺应学分制改革的发展,有利于导师制的推行。具体的导师制规定应当包含: 领导机构、运行办法、职责划分、权利义务、奖惩考核等方面的内容。此外,有效的导师制管理机构应当运行通畅,管理有力。在导师制复杂的主客体关系中,对教师的管理一般涉及到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师所在部门;对学生的管理又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如何划多头管理为单一管理, 避免管理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应当是学校考虑的问题。可行的方法有: 建立一个第三方管理机构, 如“导师制执行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负责,各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参与管理。这个管理机构应当在不打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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