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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3297
公共场所卫生法规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大家健康·上》 2010年第5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问题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9—6019—(2010)05—87—02

    我国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称《条例》和《细则》)已实施20多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条例》及《细则》已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现就《条例》及《细则》存在的问题及其修订建议提出如下观点。

    1监督执法主体

    《条例》第10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这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相互矛盾。目前卫生防疫机构多数已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代,而行使公共场所监督执法权的是卫生监督所,造成实际执法主体与《条例》所指主体不一致。若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出现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势必造成卫生监督所的被动局面。卫生监督所是根据2000年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的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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