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2)
1.6 几点建议
通过分析,笔者提出工作建议如下:
(1)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工作。执法人员没有摆脱以往的管理模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较强,对其他行业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仍有必要在以后的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2)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仍须进一步提高。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还达不到准确掌握和灵活运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规范地进行监督执法也应当向技术性监督深层次纵深领域发展。由于涉及卫生监督的内容要求多,范围广,任何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都可能对百姓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高质量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和准确的专业知识对各行业各个环节实施监管,使卫生监督工作向纵深、全面发展是迫在眉睫的。同时也有必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骨干的培训教育。[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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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卫生诚信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卫生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障执行,在被处罚人不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只能被动的等待60日的复议期限届满,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处罚人逃逸的,卫生行政机关无计可施。我们可以借助食品安全法颁发执行的契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在政府公共网站及其他媒介建立卫生诚信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公示管辖区内各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状况。
(4)各部门联合执法,其他强制措施相辅相成。《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5]。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2]。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久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对于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应用制度加以规定,才能保证法院的超然地位,使更多的行政执行顺利实施,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和行政效率,提高行政制裁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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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规定。简易程序中存在着。举证方面的缺陷,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高、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但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的。简易程序没有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相分离,事实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是融调查身份与决定身份于一体的。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又如何举证?完善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6)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培训,加大投入,加快建成监督部门建设体系。开展卫生专业知识及综合法制知识培训,尤其应聘请法学专家讲课、进行执法现场指导,弥补卫生执法人员综合法制知识的缺陷,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多方位的办案技能。同时加大处罚的力度,对无证行医的的机构,联合其他部门,坚决取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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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恽.李欣欣.王向东.辽源市2006年622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分析.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年第05期;449.
[2] 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J].法学,1998(4).
[3] 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3-38.
[4]黄利安.平乐县2000~2006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华夏医学》;2007年第03期;538.
[5]刘砚亭 崔祥.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年第6期第12卷;30-33.
[6]陈理声,陈进.玉林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8年2月第24卷第2期;137.
[7]沈红.2003-2005年奉化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 2007年04期; 44.
[8]张进 徐秀丽.303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年05期:450., 百拇医药(陈云美 陶 岚)
通过分析,笔者提出工作建议如下:
(1)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工作。执法人员没有摆脱以往的管理模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较强,对其他行业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仍有必要在以后的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2)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仍须进一步提高。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还达不到准确掌握和灵活运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规范地进行监督执法也应当向技术性监督深层次纵深领域发展。由于涉及卫生监督的内容要求多,范围广,任何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都可能对百姓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高质量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和准确的专业知识对各行业各个环节实施监管,使卫生监督工作向纵深、全面发展是迫在眉睫的。同时也有必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骨干的培训教育。[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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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卫生诚信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卫生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障执行,在被处罚人不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时只能被动的等待60日的复议期限届满,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处罚人逃逸的,卫生行政机关无计可施。我们可以借助食品安全法颁发执行的契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在政府公共网站及其他媒介建立卫生诚信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公示管辖区内各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状况。
(4)各部门联合执法,其他强制措施相辅相成。《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措施相辅助,仅凭此种执行罚是无法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5]。此外,诸如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如何执行,则找不到相应措施[2]。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起来就更为艰难,由于没有法律授权,所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都须申请法院,以至于一些数额较小,又无争议的罚款没收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久拖不决,难以得到及时执行。对于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应用制度加以规定,才能保证法院的超然地位,使更多的行政执行顺利实施,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和行政效率,提高行政制裁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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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规定。简易程序中存在着。举证方面的缺陷,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处罚较轻的情况设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效率高、及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处罚;但行政处罚的举证责任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承担的。简易程序没有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相分离,事实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是融调查身份与决定身份于一体的。执法人员既是案件的处理人,同时也是案件的证人。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又如何举证?完善简易程序中举证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6)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培训,加大投入,加快建成监督部门建设体系。开展卫生专业知识及综合法制知识培训,尤其应聘请法学专家讲课、进行执法现场指导,弥补卫生执法人员综合法制知识的缺陷,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多方位的办案技能。同时加大处罚的力度,对无证行医的的机构,联合其他部门,坚决取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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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恽.李欣欣.王向东.辽源市2006年622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分析.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年第05期;449.
[2] 钟明霞.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缺陷分析[J].法学,1998(4).
[3] 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3-38.
[4]黄利安.平乐县2000~2006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华夏医学》;2007年第03期;538.
[5]刘砚亭 崔祥.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9年第6期第12卷;30-33.
[6]陈理声,陈进.玉林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8年2月第24卷第2期;137.
[7]沈红.2003-2005年奉化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 2007年04期; 44.
[8]张进 徐秀丽.303件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年05期:450., 百拇医药(陈云美 陶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