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中的“知情同意”是怎么一回事?
[编者按]《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上海市人大学委会通过,并于2002年4月7日起施行。在国家尚未颁布精神卫生法之前,这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对发展精神卫生事业,保护精神障碍者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刊现约请专家就条例中有关知情同意内容做一介绍。“知情同意”的意义
按照《条例》精神,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是指知情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还要作出同意的表示,同意一般是口头形式的,特殊情况还需作出书面的同意表示。
“知情同意”,虽然仅仅4个字,但却充分体现了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利益。过去,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都认为属于医生的事,按医生的意见行事,患者和家属并不敢过问,尤其对精神疾病患者存在偏见,错误认为即使多说了也无济于事。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患者或家属有权了解,而且有权决定同意与否。
“知情同意”的主体
很多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时否认自己有病,断然拒绝接受任何治疗,对于这样的患者,医生即使耐心解释也是徒劳的,这时就要涉及监护人问题。在司法精神病学的意义上说,处于发病期间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如果经鉴定,认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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