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疗行为的管理 防范医疗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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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起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由于新条例的重大变化,对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医生的黑色六月及福建南平6月下旬发生的严重医患冲突,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却使医疗行业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尽可能地减少医疗风险,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据中国误诊文献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总误诊率为27.8%。造成误诊的原因有16种,其中很多与医生的诊疗水平和责任心有关。医务人员因责任心差、玩忽职守而导致病人死亡、残疾或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发生医患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医者是本着良心与尊严为病人的健康而行医。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炼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杜绝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2 夯实基础,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疗风险存在于医疗活动各个环节中,具有风险水平高、风险不确定、风险复杂、风险后果严重等特点。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患者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2.1规范病案书写工作病历资料是记载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最重要的证据。医务人员应该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采集,书写病历,保证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及时、有效,病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写你所做的,做你所写的:①病案记录要全面,防止漏记;②病案记录要及时,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③病案记录内容应一致,避免前后矛盾;④该由患者签字的地方绝不能省略。⑤病历一旦形成,禁止更改;⑥病历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2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三基”学习。同时要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要求从业者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医疗方应具有基本的医疗水准,具有与所要求的资格相符的高度的能力、技能。医学领域是最高深、最复杂、未知领域最多的一门实践性学科,就人类生命活动的规律而言,人类只认识了冰山的一角,但实践中常常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科学勇气和实践精神,尤其是在医学方法不成熟的领域,医疗行为具有深刻的探索性。而医疗中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手段,治疗方法及药物对人的身体具有侵入性,又需要严格限制。同时因为医疗行为常常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与健康,要求追求其最大的成功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三者达到协调的判断基础就是允许合理医疗风险。
2.3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当今高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树立国际化大市场的观念,强化竞争意识,适应多国家、多民族、多元化服务,提升文化、学历和多学科知识,加强业务学习,以便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满足病人的就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加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知法和学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常常法律意识淡薄。要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懂得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行医,便可以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样就需具备以下3种意识。
3.1纠纷意识随着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且呈上升趋势。因此人们也经常听到医院抱怨现在的病人越来越难“伺候”。医院有如抱怨不如之余冷静地思考,认清当前的形势和顺应时代的潮流,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在向弱势群体倾斜,立法的进步体现了人文关怀。在这种形势下,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到患者的利益,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3.2举证责任意识构成侵权行为要有4个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患者,被告通常是医院。按照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通常要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3.3自我保护意识医务人员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加强理解和沟通。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已成为医学道德的重要原则,成为构建现代医患关系的基础。医患之间在诊疗过程中是合同关系,医方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几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诊疗行为具有两面性,既有医治患者疾病的积极一面,但也会给患者带来侵袭、痛苦、危险、费用等负担,因此医师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尊重患者自己的决定。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趋利避害;而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个体的特异性,加强沟通,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医务人员是医院工作的主体,他们的风险意识往往决定着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水准。医务人员既要有勇担风险、敢闯难关的创新精神,又要有踏实细致、一丝不苟的严谨作风;在一切医疗工作中要严格照章办事,有理有据,精心诊治,把医疗风险降至最低限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作为处在风口浪尖的医务人员,只有顺应时代的要求,懂得维权和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编辑 岳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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