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剖腹产术后成植物人 医院担主责赔138万
安徽省颍上县一孕妇到河南省固始县某医院作产前常规检查时,被医院诊断为“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等,医院以此为由建议患者作剖腹产手术。不料患者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成为植物人。院方却以患者“羊水栓塞引起并发症”为由推脱责任。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患纠纷作出判决,判定医院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否定了医院所谓“羊水栓塞引起并发症”的抗辩理由;据患者病情酌定患者昏迷期限为5年,由医院赔偿原告杨娜先期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9181.17元(含被告已支付的351000元);原告5年内的后续治疗费521640元、护理费273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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