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造作伤诈病鉴定
【摘要】造作伤、诈病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已成为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通过对造作伤诈病的特点分析,总结了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造作伤诈病鉴定中积累的经验,为造作伤诈病鉴定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造作伤;诈病;鉴定;技术发展
造作伤指非自杀目的,采用各种机械的或其它物理的、化学的方法故意在自己身上造成的损伤或致病,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以机械方法造成的造作伤,以锐器造成的划伤、切伤多见,也有发现采用化学或药物造作心脏病、支气管炎、结膜炎、溃疡等。诈病是指有意识地伪装或者严重夸大躯体或精神症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碰到的是伪装感觉功能障碍如伪盲伪聋和伪装运动功能障碍如肢体瘫痪。造作伤和诈病的目的皆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减轻罪责或骗取经济赔偿等,如贪污后伪装被抢、杀人后伪装自卫或伪装精神病、骗取保险金、诬告他人虐待强奸或谋杀等。两者区别在于造作伤由自身行為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的伤害;诈病是没有病谎称有病或故意夸大病情。
1造作伤、诈病及特点
1.1常见的造作伤及其特点
常见的造作伤有由锐器、钝器等造成的造作性体表损伤、造作性外伤骨折、造作性外伤骨膜穿孔、牙齿外伤性脱落、造作心脏病、造作支气管炎、造作黄疸、造作溃疡、造作糖尿病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会对生命造成危险,不会有严重的后遗症如瘫痪、半身不遂等,一般也不会遗留容貌毁损;其次,造作伤多选择在暴露或易被发现、顺手可及、或较易造成损伤的部位如手臂、腹部、耳朵、牙齿、鼻子等;损伤部位多与动机或目的有关,如为了骗取交通事故赔偿金,在车轮碾压伤的基础上进一步用钝器造成骨折,伪装搏斗过程中造成的牙齿脱落骗取医疗赔偿金锐器伤多为切割划伤,可见试切痕、伤口较多、程度较轻,主伤口周围分布小伤口等。
1.2常见的诈病及其特点
常见的诈病有伪装感觉功能障碍,如伪装疼痛,假装视力障碍、假装耳聋等;伪装运动障碍,如肢体瘫痪或部分肢体瘫痪;伪装癫痫,故意装成痉挛性发作,突然意识丧失,四肢抽动;伪装精神病,这在诈病中是最为常见的伪装内脏疾病,如故意使用催吐剂引起呕吐,将蔗糖或葡萄糖掺入尿中,诈称患糖尿病;伪装认知损害,如记忆或智力损害等。诈病最大的特点是被鉴定人一直强调自己有病,并表现出相应的症状;过分夸大症状,病程不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症状描述混乱且前后矛盾;症状突然出现好转或恶化;对检查人员持不合作态度。
2临床鉴定要点
2.1审查资料
委托方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后,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这些资料包括损伤或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人物、致伤工具或致伤物、简要案情、事发现场勘查记录、医院病历、病程记录、各种化验记录、影像学检验记录等。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发现矛盾和可疑之处。审查材料时要注意案发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提供的现场照片内呈现的各个物品、家具或物证是否在拍照前有被挪动,若有挪动,原位置在哪里也要弄清楚,因为这关系到现场的重建和案件的“重演”。在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时,要特别注意个人信息、摄片时间是否与病历一致,影像学资料的质量能否满足鉴定要求,与案情材料、法医学检验结果是否吻合,要注意新旧骨折、自身疾病或其他病理性改变对摄片结果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能会碰到个别办案机关因担心鉴定机构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愿提供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材料给鉴定人,这时鉴定机构可与办案机关签订一份保密承诺书,并且在整个鉴定环节中都不允许非承办人员接触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2.2了解案情或病情
详细询问被鉴定人事发现场的详细经过及损伤/病情是如何形成的,期间进行笔录、录音或摄像记录。与此同时,细心观察被鉴定人对各种问题回答时的反应、面部微表情变化、肢体动作变化等等。同与被鉴定人的谈话中发现不符合病情发展或损伤特点的可疑之处,前后矛盾之处。必要时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就可疑处或病情发展向被鉴定人进行了解,并对各个时段的视频、录音或相片进行比较分析。若碰到被鉴定人不配合询问如故意转换话题或沉默不语时,鉴定人可告知被鉴定人若不配合相关询问,鉴定人将根据现有的材料做出不利于被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或是告知沉默不语的被鉴定人若不回答问题将对其进行心理生理测试,并让被鉴定人认识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甄别谎言能力、准确度之高,而且还可能会查出一些曾经隐瞒的犯罪事实,更是得不偿失,对被鉴定人十分不利。必要时,鉴定人还需询问被鉴定人的亲属、邻居、朋友、同事、知情人或医生等,从中或许可以获得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获得被鉴定人受伤时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受伤部位、出血量、致伤物、损伤后如何处理、受伤前后双方的言语或肢体冲突、有无立即送医就诊、就诊医院、就诊时的身体情况、主诉什么、重要症状体征出现时间,病情如何发展等。
2.3体表检查
对被鉴定人进行体表检查,包括检查伤口的部位、大小、严重程度、形态特征、疤痕颜色、伤痕走向,如为新鲜伤痕,则要注意血痂大小及形态、缝合密度等,并对其拍照说明,同时还需对被鉴定人案发时所穿衣物破损部位、形状特征、面积大小与被鉴定人的体表伤口进行比较看是否合理一致。当体表检查发现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提示可能是造作伤:(1)损伤数量较多且损伤形态大小基本一致;(2)损伤分布密度大,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3)伤口随体表的弧度而弯曲延伸;(4)与皮肤接触的衣物上没有破损或者破损部位周围未有血渍附着,或者衣物破损部位与伤口位置、形态特征不一致;(5)创面缝合密度、缝合材质明显差异,说明先后二次缝合;愈合程度不一、血痂颜色厚度不一、脱痂后疤痕宽窄不一,说明创面愈合时间不一致,有人为加重损伤或先后二次损伤之嫌。
2.4实验室检查
除体表检查外,有些损伤或疾病还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如CT检查、MRI检查、生化检查或住院观察等。如伪装肢体瘫痪,需到实验室进行肌电图检测,伪盲则需进行电生理仪进行检测、伪装精神病需住院观察等。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鉴定,必要时可以将载体上遗留的生物物证如车辆上或地面上的血迹进行种属鉴定判断是否为人血,衣物上遗留的皮肤组织、脱落细胞与被鉴定人进行DNA比对看是否来源于被鉴定人,对查明事实真相或许有所裨益。做这些检查时,鉴定人最好能够全程陪同监督,以防被鉴定人/当事人与检验方串通造假。
2.5现场勘察及现场重建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鉴定人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记录,并收集各类物证如血痕、指纹、鞋印、车辆运行痕迹、电子数据、案发时段周边道路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等等。必要时要求被鉴定人或当事人详细说明或表演当时的经过,或询问目击证人并记录。鉴定人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根据现场血迹的喷溅方向、分布特点、血斑大小及形态可以推断是他伤还是自伤。通过刀把上遗留的指纹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通过地面上的鞋印推断现场有几个人,这几个人的大致年龄、走路习惯、身高等。通过车辆运行痕迹和车辆内的血迹分布推断车辆的运行轨迹和发生车祸时车辆人员的位置变动和原乘坐位置。通过被鉴定人与目击证人的讲述与周边道路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被鉴定人是否说谎,甚至通过视频便可得知整个案件经过。
将上诉鉴定流程所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比较分析,不难判断出被鉴定人是否是造作伤或诈病。当然,对于一些存有疑议的鉴定或超越鉴定人专业范畴的的鉴定,鉴定机构有必要聘请外部专家如影像学专家、临床资深大夫、外科手术资深医生、病理学专家、精神病专家、现场勘查类专家等,针对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明确鉴定意见提供帮助。 (黄新凤 何松国 谢步高 陈凯丽)
【关键词】造作伤;诈病;鉴定;技术发展
造作伤指非自杀目的,采用各种机械的或其它物理的、化学的方法故意在自己身上造成的损伤或致病,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以机械方法造成的造作伤,以锐器造成的划伤、切伤多见,也有发现采用化学或药物造作心脏病、支气管炎、结膜炎、溃疡等。诈病是指有意识地伪装或者严重夸大躯体或精神症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最常碰到的是伪装感觉功能障碍如伪盲伪聋和伪装运动功能障碍如肢体瘫痪。造作伤和诈病的目的皆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减轻罪责或骗取经济赔偿等,如贪污后伪装被抢、杀人后伪装自卫或伪装精神病、骗取保险金、诬告他人虐待强奸或谋杀等。两者区别在于造作伤由自身行為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的伤害;诈病是没有病谎称有病或故意夸大病情。
1造作伤、诈病及特点
1.1常见的造作伤及其特点
常见的造作伤有由锐器、钝器等造成的造作性体表损伤、造作性外伤骨折、造作性外伤骨膜穿孔、牙齿外伤性脱落、造作心脏病、造作支气管炎、造作黄疸、造作溃疡、造作糖尿病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不会对生命造成危险,不会有严重的后遗症如瘫痪、半身不遂等,一般也不会遗留容貌毁损;其次,造作伤多选择在暴露或易被发现、顺手可及、或较易造成损伤的部位如手臂、腹部、耳朵、牙齿、鼻子等;损伤部位多与动机或目的有关,如为了骗取交通事故赔偿金,在车轮碾压伤的基础上进一步用钝器造成骨折,伪装搏斗过程中造成的牙齿脱落骗取医疗赔偿金锐器伤多为切割划伤,可见试切痕、伤口较多、程度较轻,主伤口周围分布小伤口等。
1.2常见的诈病及其特点
常见的诈病有伪装感觉功能障碍,如伪装疼痛,假装视力障碍、假装耳聋等;伪装运动障碍,如肢体瘫痪或部分肢体瘫痪;伪装癫痫,故意装成痉挛性发作,突然意识丧失,四肢抽动;伪装精神病,这在诈病中是最为常见的伪装内脏疾病,如故意使用催吐剂引起呕吐,将蔗糖或葡萄糖掺入尿中,诈称患糖尿病;伪装认知损害,如记忆或智力损害等。诈病最大的特点是被鉴定人一直强调自己有病,并表现出相应的症状;过分夸大症状,病程不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症状描述混乱且前后矛盾;症状突然出现好转或恶化;对检查人员持不合作态度。
2临床鉴定要点
2.1审查资料
委托方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后,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这些资料包括损伤或伤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人物、致伤工具或致伤物、简要案情、事发现场勘查记录、医院病历、病程记录、各种化验记录、影像学检验记录等。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发现矛盾和可疑之处。审查材料时要注意案发现场是否为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提供的现场照片内呈现的各个物品、家具或物证是否在拍照前有被挪动,若有挪动,原位置在哪里也要弄清楚,因为这关系到现场的重建和案件的“重演”。在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时,要特别注意个人信息、摄片时间是否与病历一致,影像学资料的质量能否满足鉴定要求,与案情材料、法医学检验结果是否吻合,要注意新旧骨折、自身疾病或其他病理性改变对摄片结果的影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能会碰到个别办案机关因担心鉴定机构泄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愿提供现场勘查和案情调查材料给鉴定人,这时鉴定机构可与办案机关签订一份保密承诺书,并且在整个鉴定环节中都不允许非承办人员接触与案件相关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2.2了解案情或病情
详细询问被鉴定人事发现场的详细经过及损伤/病情是如何形成的,期间进行笔录、录音或摄像记录。与此同时,细心观察被鉴定人对各种问题回答时的反应、面部微表情变化、肢体动作变化等等。同与被鉴定人的谈话中发现不符合病情发展或损伤特点的可疑之处,前后矛盾之处。必要时可以在不同时间段就可疑处或病情发展向被鉴定人进行了解,并对各个时段的视频、录音或相片进行比较分析。若碰到被鉴定人不配合询问如故意转换话题或沉默不语时,鉴定人可告知被鉴定人若不配合相关询问,鉴定人将根据现有的材料做出不利于被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或是告知沉默不语的被鉴定人若不回答问题将对其进行心理生理测试,并让被鉴定人认识心理生理测试技术甄别谎言能力、准确度之高,而且还可能会查出一些曾经隐瞒的犯罪事实,更是得不偿失,对被鉴定人十分不利。必要时,鉴定人还需询问被鉴定人的亲属、邻居、朋友、同事、知情人或医生等,从中或许可以获得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获得被鉴定人受伤时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受伤部位、出血量、致伤物、损伤后如何处理、受伤前后双方的言语或肢体冲突、有无立即送医就诊、就诊医院、就诊时的身体情况、主诉什么、重要症状体征出现时间,病情如何发展等。
2.3体表检查
对被鉴定人进行体表检查,包括检查伤口的部位、大小、严重程度、形态特征、疤痕颜色、伤痕走向,如为新鲜伤痕,则要注意血痂大小及形态、缝合密度等,并对其拍照说明,同时还需对被鉴定人案发时所穿衣物破损部位、形状特征、面积大小与被鉴定人的体表伤口进行比较看是否合理一致。当体表检查发现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时,提示可能是造作伤:(1)损伤数量较多且损伤形态大小基本一致;(2)损伤分布密度大,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3)伤口随体表的弧度而弯曲延伸;(4)与皮肤接触的衣物上没有破损或者破损部位周围未有血渍附着,或者衣物破损部位与伤口位置、形态特征不一致;(5)创面缝合密度、缝合材质明显差异,说明先后二次缝合;愈合程度不一、血痂颜色厚度不一、脱痂后疤痕宽窄不一,说明创面愈合时间不一致,有人为加重损伤或先后二次损伤之嫌。
2.4实验室检查
除体表检查外,有些损伤或疾病还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如CT检查、MRI检查、生化检查或住院观察等。如伪装肢体瘫痪,需到实验室进行肌电图检测,伪盲则需进行电生理仪进行检测、伪装精神病需住院观察等。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鉴定,必要时可以将载体上遗留的生物物证如车辆上或地面上的血迹进行种属鉴定判断是否为人血,衣物上遗留的皮肤组织、脱落细胞与被鉴定人进行DNA比对看是否来源于被鉴定人,对查明事实真相或许有所裨益。做这些检查时,鉴定人最好能够全程陪同监督,以防被鉴定人/当事人与检验方串通造假。
2.5现场勘察及现场重建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鉴定人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记录,并收集各类物证如血痕、指纹、鞋印、车辆运行痕迹、电子数据、案发时段周边道路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等等。必要时要求被鉴定人或当事人详细说明或表演当时的经过,或询问目击证人并记录。鉴定人通过现场勘查,可以根据现场血迹的喷溅方向、分布特点、血斑大小及形态可以推断是他伤还是自伤。通过刀把上遗留的指纹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通过地面上的鞋印推断现场有几个人,这几个人的大致年龄、走路习惯、身高等。通过车辆运行痕迹和车辆内的血迹分布推断车辆的运行轨迹和发生车祸时车辆人员的位置变动和原乘坐位置。通过被鉴定人与目击证人的讲述与周边道路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被鉴定人是否说谎,甚至通过视频便可得知整个案件经过。
将上诉鉴定流程所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归纳整理比较分析,不难判断出被鉴定人是否是造作伤或诈病。当然,对于一些存有疑议的鉴定或超越鉴定人专业范畴的的鉴定,鉴定机构有必要聘请外部专家如影像学专家、临床资深大夫、外科手术资深医生、病理学专家、精神病专家、现场勘查类专家等,针对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明确鉴定意见提供帮助。 (黄新凤 何松国 谢步高 陈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