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如无新证据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职业病诊断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提到,职业病诊断结束后,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意见稿》提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意见稿》中所称的“证据”,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意见稿》指出,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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