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小学辅导的法规建设述评(1)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小学心理辅导都是从民间推动开始,自下而上,然后受到政府重视,进而通过立法来规范管理。台湾地区中小学辅导走的却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机构”一开始就重视并陆续制定颁布了各种辅导的法规、条文,确定行政组织、人员编制和聘用、工作实施目标及要点等,从而保证了辅导在学校教育中的落实。可见,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的建设在其学校辅导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台湾的中小学辅导法规制定大致经历三个时期:上个世纪50、60年代的积淀时期;70、80年代的繁荣时期;90年代至今的修订、充实时期。这与台湾中小学辅导的发展过程是基本
一致的。
一、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源起
台湾中小学的学校辅导开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举办侨生“回国”教育,对侨生的社会适应、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辅导。当时台湾“教育部”和“侨务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制订了各种辅导侨生“回国”升学办法,有计划地辅导海外侨生“回国”升学。1958年,蒋建白等人建立了“中国辅导学会”,在倡导辅导进入校园的同时也协助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研制辅导制度与实施方法。1968年,台湾实施“九年国民教育”时,该学会协助教育部门拟定了“国民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编辑了“指导活动”学生手册及教师手册。这一“标准”的实施,标志着台湾学校辅导的起步(刘昆辉,2004)。自此,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后来的几十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学校辅导法规来加强学校辅导,使台湾的学校辅导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力地推动了辅导
在台湾的推广。
二、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
纵观台湾这几十年来制定的辅导法规,可以看出这些辅导法规主要涉及了辅导组织机构的设置、辅导的内容界定、学校辅导人员、辅导的资源配置、辅导的绩效评价等方面。
⒈关于组织机构设置
设置学校辅导的机构对于辅导工作的推行是相当重要的。在1974年9月发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中,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高级中学应成立“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委员;设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资深的辅导教师担任,其任课时数及待遇跟其他科室主任同等。1979年5月23日颁布的《国民教育法》中要求“国民小学”应设置辅导室或辅导教师,“国民中学”应设辅导室。辅导室设置主任一人,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识的教师,并设若干名辅导人员。至此,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辅导机构的设置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1984年6月22日颁布的《台湾省各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辅导工作委会会主任辅导教师遴用资格标准》中提出把“辅导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统一改称为“主任辅导教师”。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中强调“国民中学”应举行辅导会议,辅导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辅导会议出席人员应包括各处室主任、有关组长、年级主任、各学科科学研究会召集人、全体辅导教师及一般教师代表,辅导会议由校长担任主度,辅导室主任筹备会议。
至此,台湾已基本确立了以在学校设立“辅导工作委会员”来从事开展学校辅导工作,并确立“主任辅导教师”一职。
⒉关于辅导的内容界定
台湾中小学辅导内容大概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生涯辅导),不同时期及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提法及侧重点。1974年2月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分年工作纲要草案》提出了高级中学辅导的内容,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升学辅导、职业辅导四个方面;同时还确定了工作的重点,要求第一学年以生活辅导与教育辅导并重,第二学年以教育辅导为主、生活辅导为辅,第三学年以升学辅导和职业辅导为重点。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应通过测验、观察、调查、咨询等方式建立学生的心理档案,作为辅导的辅助。1979年5月的《高级中学法》要求对于资质优异的学生给予特别辅导,并缩短其学习年限;对不适应继续接受高级中学教育的学生,应辅导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1981年2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规程”在内容上去除了“升学辅导”,保留了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三个方面的内容。1981年4月的《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辅导工作的项目:制订辅导工作计划及进度,建立学生资料,举行各种心理教育测验,进行辅导工作的实验研究等。也确定了至今一直被认同的两种学校辅导方式:团体辅导与个别咨询。
1982年7月的《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正式确立小学辅导内容分为:生活辅导及教育辅导;国民中学辅导内容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提出需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心理档案需保持连贯性,小学、初中、高中能得到顺利移转。1983年7月《国民中学课程标准总纲》把辅导纳入活动科目,为全体“国中”学生所必修;并且要求教师需对学生的智慧、健康、个性、学业成就、努力情形、家庭环境、特殊爱好、特长与缺点等有详细的调查了解,编制个人心理档案,作为辅导和因材施教的依据。与《国民中学课程标准总纲》同时颁布的《高级中学课程标准总纲》也对高级中学的辅导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在各法规中,有多条涉及到学生的心理测验及心理档案的建立。早在1973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学生评量与辅导工作实施要点》中,就规定了必须对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心理测量。虽然这些规定条文都强调了进行心理测验、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的重要性,可怎么样进行有效的心理测验及建立心理档案的相关格式各个学校并未达成一致,因而长久下来造成心理档案样式繁杂,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利于小学、初中、高中的档案顺利转接。于是在1984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颁布《学生综合资料之建立与运用》,对学生资料的收集方式、学生心理档案表格的设计、心理档案的记录与保管、资料的应用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心理测验的实施与运用,对每个心理测量的工具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如何施测、测验结果如何解释、测验结果的运用等。
到90年代,台湾中小学辅导的法规已基本成型,台湾辅导法规进入了修订与充实时期。1993年9月颁布的《“国民小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另定时间,可利用上课时间及相关教育时间随机辅导,并与各科教学密切配合。对于个别儿童的特殊问题应利用课外时间进行个别辅导。除对生活辅导及学习辅导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外,还对特殊儿童的辅导,包括资质优异儿童、特殊才能儿童、智能障碍儿童、心理障碍及身体障碍儿童的辅导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确定了辅导活动课程分“班级辅导活动”与“一般辅导活动”,第一、二、三学年每周一节“班级辅导活动”,“一般辅导活动”不设固定时间。2001年12月,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对1984年的“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淡化以前的“生活辅导”、“教育辅导”和“生涯辅导”的提法,更重视学生身心状况,采用心理辅导的三种层级来进行分类:发展性辅导、介入性辅导和矫治性辅导。
⒊关于辅导人员
辅导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中小学辅导的质量,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相当重视对辅导人员的遴选及资格审核。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在辅导人员配置问题上明确指出,每10至15班要聘请专业教师一人,编制在各校原有的编制内调整,任课时数与训导教师或组长享受同等待遇。1975年4月的《“国民中学”指导活动实施要点补充规定》也要求“国民中学”9班以下者由教导主任兼任执行秘书;在10至15班者,由教务主任或训导主任兼任执行秘书;15班以上者设专任执行秘书一人,在原有的名额编制内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16个班以上的,每满15个班聘请指导(辅导)教师一人。可以看出,虽然在前面的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需配置的辅导教师名额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辅导教师的编制在“学校原有的名额编制内”。直到1981年1月《“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的颁布,辅导教师的编制才有了根本性的解决。在该“标准”中,要求“国民小学”24班以下设置辅导教师一人,25班以上,每24班增设一人,均由教师兼任;“国民中学”15班以下者设置辅导教师一人,16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设一个,均占教师名额。 (任志洪 叶一舵)
一致的。
一、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源起
台湾中小学的学校辅导开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举办侨生“回国”教育,对侨生的社会适应、生活、学习等方面进行辅导。当时台湾“教育部”和“侨务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制订了各种辅导侨生“回国”升学办法,有计划地辅导海外侨生“回国”升学。1958年,蒋建白等人建立了“中国辅导学会”,在倡导辅导进入校园的同时也协助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研制辅导制度与实施方法。1968年,台湾实施“九年国民教育”时,该学会协助教育部门拟定了“国民中学指导活动”课程标准,编辑了“指导活动”学生手册及教师手册。这一“标准”的实施,标志着台湾学校辅导的起步(刘昆辉,2004)。自此,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后来的几十年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学校辅导法规来加强学校辅导,使台湾的学校辅导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力地推动了辅导
在台湾的推广。
二、台湾中小学辅导法规建设的主要内容
纵观台湾这几十年来制定的辅导法规,可以看出这些辅导法规主要涉及了辅导组织机构的设置、辅导的内容界定、学校辅导人员、辅导的资源配置、辅导的绩效评价等方面。
⒈关于组织机构设置
设置学校辅导的机构对于辅导工作的推行是相当重要的。在1974年9月发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中,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明文规定,高级中学应成立“辅导工作推行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室主任及有关教师为委员;设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资深的辅导教师担任,其任课时数及待遇跟其他科室主任同等。1979年5月23日颁布的《国民教育法》中要求“国民小学”应设置辅导室或辅导教师,“国民中学”应设辅导室。辅导室设置主任一人,由校长遴选具有专业知识的教师,并设若干名辅导人员。至此,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辅导机构的设置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要求。 1984年6月22日颁布的《台湾省各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辅导工作委会会主任辅导教师遴用资格标准》中提出把“辅导工作委员会执行秘书”统一改称为“主任辅导教师”。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中强调“国民中学”应举行辅导会议,辅导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辅导会议出席人员应包括各处室主任、有关组长、年级主任、各学科科学研究会召集人、全体辅导教师及一般教师代表,辅导会议由校长担任主度,辅导室主任筹备会议。
至此,台湾已基本确立了以在学校设立“辅导工作委会员”来从事开展学校辅导工作,并确立“主任辅导教师”一职。
⒉关于辅导的内容界定
台湾中小学辅导内容大概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生涯辅导),不同时期及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提法及侧重点。1974年2月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分年工作纲要草案》提出了高级中学辅导的内容,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升学辅导、职业辅导四个方面;同时还确定了工作的重点,要求第一学年以生活辅导与教育辅导并重,第二学年以教育辅导为主、生活辅导为辅,第三学年以升学辅导和职业辅导为重点。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应通过测验、观察、调查、咨询等方式建立学生的心理档案,作为辅导的辅助。1979年5月的《高级中学法》要求对于资质优异的学生给予特别辅导,并缩短其学习年限;对不适应继续接受高级中学教育的学生,应辅导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1981年2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规程”在内容上去除了“升学辅导”,保留了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三个方面的内容。1981年4月的《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较详细地规定了辅导工作的项目:制订辅导工作计划及进度,建立学生资料,举行各种心理教育测验,进行辅导工作的实验研究等。也确定了至今一直被认同的两种学校辅导方式:团体辅导与个别咨询。
1982年7月的《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正式确立小学辅导内容分为:生活辅导及教育辅导;国民中学辅导内容分为生活辅导、教育辅导、职业辅导。提出需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心理档案需保持连贯性,小学、初中、高中能得到顺利移转。1983年7月《国民中学课程标准总纲》把辅导纳入活动科目,为全体“国中”学生所必修;并且要求教师需对学生的智慧、健康、个性、学业成就、努力情形、家庭环境、特殊爱好、特长与缺点等有详细的调查了解,编制个人心理档案,作为辅导和因材施教的依据。与《国民中学课程标准总纲》同时颁布的《高级中学课程标准总纲》也对高级中学的辅导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在各法规中,有多条涉及到学生的心理测验及心理档案的建立。早在1973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学生评量与辅导工作实施要点》中,就规定了必须对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心理测量。虽然这些规定条文都强调了进行心理测验、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的重要性,可怎么样进行有效的心理测验及建立心理档案的相关格式各个学校并未达成一致,因而长久下来造成心理档案样式繁杂,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利于小学、初中、高中的档案顺利转接。于是在1984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颁布《学生综合资料之建立与运用》,对学生资料的收集方式、学生心理档案表格的设计、心理档案的记录与保管、资料的应用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心理测验的实施与运用,对每个心理测量的工具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如何施测、测验结果如何解释、测验结果的运用等。
到90年代,台湾中小学辅导的法规已基本成型,台湾辅导法规进入了修订与充实时期。1993年9月颁布的《“国民小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中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不另定时间,可利用上课时间及相关教育时间随机辅导,并与各科教学密切配合。对于个别儿童的特殊问题应利用课外时间进行个别辅导。除对生活辅导及学习辅导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外,还对特殊儿童的辅导,包括资质优异儿童、特殊才能儿童、智能障碍儿童、心理障碍及身体障碍儿童的辅导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1994年10月颁布的《“国民中学”辅导活动课程标准》确定了辅导活动课程分“班级辅导活动”与“一般辅导活动”,第一、二、三学年每周一节“班级辅导活动”,“一般辅导活动”不设固定时间。2001年12月,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对1984年的“高级中学学生辅导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体现在淡化以前的“生活辅导”、“教育辅导”和“生涯辅导”的提法,更重视学生身心状况,采用心理辅导的三种层级来进行分类:发展性辅导、介入性辅导和矫治性辅导。
⒊关于辅导人员
辅导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中小学辅导的质量,台湾的教育主管部门相当重视对辅导人员的遴选及资格审核。1974年9月颁布的《高级中学辅导工作实施方案》在辅导人员配置问题上明确指出,每10至15班要聘请专业教师一人,编制在各校原有的编制内调整,任课时数与训导教师或组长享受同等待遇。1975年4月的《“国民中学”指导活动实施要点补充规定》也要求“国民中学”9班以下者由教导主任兼任执行秘书;在10至15班者,由教务主任或训导主任兼任执行秘书;15班以上者设专任执行秘书一人,在原有的名额编制内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16个班以上的,每满15个班聘请指导(辅导)教师一人。可以看出,虽然在前面的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需配置的辅导教师名额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辅导教师的编制在“学校原有的名额编制内”。直到1981年1月《“国民小学”与“国民中学”班级编制及教职员工员额编制标准》的颁布,辅导教师的编制才有了根本性的解决。在该“标准”中,要求“国民小学”24班以下设置辅导教师一人,25班以上,每24班增设一人,均由教师兼任;“国民中学”15班以下者设置辅导教师一人,16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设一个,均占教师名额。 (任志洪 叶一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