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心理发展看荣辱观教育(2)
化和弱化范式。培养学生的荣辱观,就是为了使学生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者是社会鼓励和倡导的行为,也就是亲社会行为;避免作出不符社会规范的行为或是社会禁止和反对的行为,也就是反社会行为。荣辱观的形成为个体的行为范式建立了一个逐步内化的奖惩机制,这个机制的建立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知识教授、社会观察以及偶然的亲身实践习得的。个体在幼儿期和童年期,甚至是婴儿期,从观察亲人的表情获知自己无意识的行为的妥当性与否;也可以是通过电视媒体等观察到某种行为的实施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法律的惩罚,这些为孩子的行为建立广—个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为后来的荣辱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知识教授是学校教育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也是社会有意识的行动,前两者很有可能是个体无意识获得的,有时候会给幼小的个体传递错误的信号。荣誉感更多的来自个体外部,而耻辱感则来自个体内部,而究其根源,荣誉感和耻辱感的道德价值标准都来源于社会,因此,两者从根本上说性质是一样的。荣誉感是一种外在激励机制,激励向崇高的道德目标追求,而耻辱感是一种内在约束机制,约束个体不要触犯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底线。可以把耻辱感看作一种来自于荣辱感的反向激励。
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荣辱观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而道德是涉及价值判断的,因此,荣辱观必然是一个带有历史性的和阶级性的概念,因而也是相对的。所谓正确,也是相对的,只能是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基本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遵从,对主导价值观的认可,虽然每个社会阶段都有其特定的荣辱观,但是也有一些是各个社会历史阶段都认可的、普遍的、共识性的荣辱观内容,比如说爱国、助人、求知、勤劳、诚信、节俭等等。因此,教育者应该首先引导学生这些普遍的、共识的、相对稳定的荣辱观,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历史、地域文化、民俗特色等形成特定时期特定空间的荣辱观。
常言道“衣食足,知荣辱”。前面也已经述及,荣辱观是建立在一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是不是“衣食足”了就自然而然地“知荣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看看现在的社会就知道,有些“衣食足”反而更不“知荣辱”了。因此,强调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荣辱观的培养和教育,古人已经阐述得很多了,黄济老先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国伦理道德传统述要》中提到传统道德教育的原则和思想,在今日看来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这些思想包括:“文道结合,文以载道”,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讲的荣辱观要融入课堂教学中;“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则是教育中的榜样示范作用,典型示范,同伴激励很重要;“蒙以养正,以小见大”,强调从小就要培养学生的荣辱观,这也是现在“大处着眼,基础抓起”的思想;“潜移暗化,自然似之”,则是强调了德育的春风细雨和润物无声;“长善救失,防微杜渐”,则要求教育者走近学生、了解学生,对学生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笃信好学,学志于道”,则是强调要立大志,树恒心。这些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德教育的思想对于今天学生的荣辱观教育仍然适用。
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要求我们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荣辱颠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人们思想深处的道德界限开始变得模糊,耻感意识开始淡化,底线伦理面临崩溃,原先的是非观念、善恶分野和美丑界限不再那么分明,甚至被颠倒。荣辱颠倒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耻为不耻,一种是以不耻为耻。平等待人、平等待己、善良谦让被认为是无能之辈的表现,应被轻视,趾高气扬、众星捧月才有成就感;勤劳和节俭受到嘲笑,诚信者的利益被践踏……社会道德价值的标准不再正常,反道德的行为反而受到鼓励。纠倒错才能塑美德,扬正气才能树新风,知荣辱方能创和谐,因此,必须要树立一根明确的道德标杆,才能从根本上转变荣辱颠倒的情况。
二是荣辱淡漠
荣誉感对道德主体的自我激励和耻辱感对道德主体的内在惩罚(或者说是一种源于荣誉的反向激励)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道德主体必须是关注社会、关注他人、关注人生、积极有为的人。倘若是遁入空门、参破人生,或自轻自践、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人,他的荣誉感就会十分淡薄乃至于无,又何来动力呢?这也是需要教育者关注的问题。“道德主体对道德荣誉的追求产生于对精神不朽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形成的激励又能推动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三、荣辱感要适度
在青少年学生中大力开展荣辱观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也符合个体自我健康成长的发展需求。在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荣辱观,形成健康的人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矫枉过正”的情况,即树立荣辱观要适度,这一点也非常关键。它也包括两种倾向:
一是荣感过强
太过强调荣誉感就有道德至上主义的倾向,也容易使道德教育走上精英主义的路向。因为荣感太强,预设了每个人都有成为尧舜的可能,对理想主义道德的追求也愈为执着。“对崇高的理想和信念的追求为生命意义的追求寻找了支撑点,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类是文化历史的存在,同时,人类也是社会生物学的存在”。奥地利学者弗朗茨.M.乌克提茨(Wuketits.P.N.)着力说明了人类利他行为的限度:合作和帮助他人的道德要求是符合我们的本性,因此是自然的,但是帮助所有人、牺牲自己利益甚至牺牲生命去无私利他的道德要求则是“不自然”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教育鼓励所有的教育对象去追求那种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不现实的,这也是我们以往道德教育实效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是耻感过强
太过强调耻辱感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心理问题。研究表明,过强的耻感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它有可能使人的行为偏离正常,出现诸如过分的代偿行为、社交障碍及抑郁、怯懦依赖、妒忌报复之类的病态行为,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精神障碍。因此,荣辱观教育应该结合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通过引导教育对象正确地认识人性(包括人的生物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来树立适度的荣誉感;通过引导教育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来帮助他们确立适度的耻辱感。自我意识的核心是自知和自爱,自知即认识自己,通过自我观察、自我体验、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对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状况有一个正确清楚的认识;自爱的内涵包括自尊、自信、‘自制和自强,以个体接纳自己、喜欢自己、爱惜自己、保护自己的形式表现出来。
可以说,个体只有坦然地面对人性的善与恶、承认人的道德性只是人性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才能把崇高的道德追求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也只有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做到自知自爱才能有效地防止耻感淡漠和耻感过强这两个极端,从而真正地树立起适度的荣辱观。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院德育研究中心) (徐志芳)
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荣辱观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而道德是涉及价值判断的,因此,荣辱观必然是一个带有历史性的和阶级性的概念,因而也是相对的。所谓正确,也是相对的,只能是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基本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遵从,对主导价值观的认可,虽然每个社会阶段都有其特定的荣辱观,但是也有一些是各个社会历史阶段都认可的、普遍的、共识性的荣辱观内容,比如说爱国、助人、求知、勤劳、诚信、节俭等等。因此,教育者应该首先引导学生这些普遍的、共识的、相对稳定的荣辱观,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历史、地域文化、民俗特色等形成特定时期特定空间的荣辱观。
常言道“衣食足,知荣辱”。前面也已经述及,荣辱观是建立在一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基础之上的。但是,是不是“衣食足”了就自然而然地“知荣辱”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看看现在的社会就知道,有些“衣食足”反而更不“知荣辱”了。因此,强调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荣辱观的培养和教育,古人已经阐述得很多了,黄济老先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国伦理道德传统述要》中提到传统道德教育的原则和思想,在今日看来仍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这些思想包括:“文道结合,文以载道”,也就是我们今天常讲的荣辱观要融入课堂教学中;“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则是教育中的榜样示范作用,典型示范,同伴激励很重要;“蒙以养正,以小见大”,强调从小就要培养学生的荣辱观,这也是现在“大处着眼,基础抓起”的思想;“潜移暗化,自然似之”,则是强调了德育的春风细雨和润物无声;“长善救失,防微杜渐”,则要求教育者走近学生、了解学生,对学生要有敏锐的洞察能力;“笃信好学,学志于道”,则是强调要立大志,树恒心。这些中国几千年来的道德教育的思想对于今天学生的荣辱观教育仍然适用。
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要求我们防止两种倾向:
一是荣辱颠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人们思想深处的道德界限开始变得模糊,耻感意识开始淡化,底线伦理面临崩溃,原先的是非观念、善恶分野和美丑界限不再那么分明,甚至被颠倒。荣辱颠倒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耻为不耻,一种是以不耻为耻。平等待人、平等待己、善良谦让被认为是无能之辈的表现,应被轻视,趾高气扬、众星捧月才有成就感;勤劳和节俭受到嘲笑,诚信者的利益被践踏……社会道德价值的标准不再正常,反道德的行为反而受到鼓励。纠倒错才能塑美德,扬正气才能树新风,知荣辱方能创和谐,因此,必须要树立一根明确的道德标杆,才能从根本上转变荣辱颠倒的情况。
二是荣辱淡漠
荣誉感对道德主体的自我激励和耻辱感对道德主体的内在惩罚(或者说是一种源于荣誉的反向激励)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道德主体必须是关注社会、关注他人、关注人生、积极有为的人。倘若是遁入空门、参破人生,或自轻自践、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人,他的荣誉感就会十分淡薄乃至于无,又何来动力呢?这也是需要教育者关注的问题。“道德主体对道德荣誉的追求产生于对精神不朽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形成的激励又能推动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三、荣辱感要适度
在青少年学生中大力开展荣辱观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符合国家和社会对个体的要求,也符合个体自我健康成长的发展需求。在引导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荣辱观,形成健康的人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矫枉过正”的情况,即树立荣辱观要适度,这一点也非常关键。它也包括两种倾向:
一是荣感过强
太过强调荣誉感就有道德至上主义的倾向,也容易使道德教育走上精英主义的路向。因为荣感太强,预设了每个人都有成为尧舜的可能,对理想主义道德的追求也愈为执着。“对崇高的理想和信念的追求为生命意义的追求寻找了支撑点,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人类是文化历史的存在,同时,人类也是社会生物学的存在”。奥地利学者弗朗茨.M.乌克提茨(Wuketits.P.N.)着力说明了人类利他行为的限度:合作和帮助他人的道德要求是符合我们的本性,因此是自然的,但是帮助所有人、牺牲自己利益甚至牺牲生命去无私利他的道德要求则是“不自然”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教育鼓励所有的教育对象去追求那种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不现实的,这也是我们以往道德教育实效不高的原因之一。
二是耻感过强
太过强调耻辱感容易使教育对象产生心理问题。研究表明,过强的耻感非但无益反而有害,它有可能使人的行为偏离正常,出现诸如过分的代偿行为、社交障碍及抑郁、怯懦依赖、妒忌报复之类的病态行为,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精神障碍。因此,荣辱观教育应该结合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通过引导教育对象正确地认识人性(包括人的生物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来树立适度的荣誉感;通过引导教育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来帮助他们确立适度的耻辱感。自我意识的核心是自知和自爱,自知即认识自己,通过自我观察、自我体验、自我判断和自我评价对自己各方面的素质和状况有一个正确清楚的认识;自爱的内涵包括自尊、自信、‘自制和自强,以个体接纳自己、喜欢自己、爱惜自己、保护自己的形式表现出来。
可以说,个体只有坦然地面对人性的善与恶、承认人的道德性只是人性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才能把崇高的道德追求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也只有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做到自知自爱才能有效地防止耻感淡漠和耻感过强这两个极端,从而真正地树立起适度的荣辱观。
(作者单位:北京教育科学院德育研究中心) (徐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