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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72015
“留守儿童”现象:问题导向与积极导向研究综述(1)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1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16年第3期
     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力的大迁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他们的子女留守在农村老家,成为了“留守儿童”。据妇联进行的全国统计,我国留守儿童己超六千万。对于“留守儿童”的概念,国内至今仍未有统一界定,经文献整理,本课题采用北京师范大学范兴华、方晓义、陈锋菊等[1]对留守儿童的界定,即“农村留守儿童简称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外出打工后,将其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家乡达6个月以上,由父母一方抚养教育或(外)祖父母、亲戚、邻居、同辈代为监护的儿童”。符合定义的这类在早年有过留守经历的儿童,被称为“留守儿童”。随着年龄增长,“留守儿童”的标签也如他们不可逆的留守经历一样,在人生轨迹上不会抹去。

    一、问题导向的“留守儿童”研究综述

    (一)对“留守儿童”身心问题的研究

    梅传强[2]认为,留守儿童的社会化缺陷容易导致缺陷人格,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自我中心观念,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不良的道德情感,缺乏自我调解和控制的能力等。范兴华、方晓义[1]通过比较对留守儿童的不同监护方式后发现,上代监护儿童、祖辈监护儿童在10 种具体问题行为的发生率、多重问题行为总分、攻击和违纪行为的发生频率、行为适应困难的个体比例方面均显著高于一般儿童。说明留守现象给上代监护和祖辈监护儿童的行为适应带来了不利影响,使得他们对问题行为的易感性较高。这两类儿童缺乏正常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使得他们在面临一些行为抉择时,常常不知所措,问题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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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常年在外打工的父母大多认为在情感方面亏欠孩子太多,通常会从金钱方面进行弥补,希望孩子生活得更好些。一些留守儿童不善于管理金钱,把钱花在买零食、玩电子游戏等方面,甚至养成了大手大脚的习惯。父母的“金钱补偿”也为留守儿童“攀比吃穿”“沉迷游戏”等不良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另外,研究还指出,留守儿童与一般儿童在绝大多数行为上并无明显差异,留守儿童并非一定是问题儿童。因此需谨慎对待留守儿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个别性问题,即一方面,对普遍性问题行为要保持适度的关注,通过研究找出有效的帮教方法,使留守现象对他们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应避免人为地夸大问题行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的发生情况,警惕“留守儿童即问题儿童”的刻板印象。

    此外,张颖[3]对湖北省留守儿童进行调查后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学业问题、道德问题、行为问题、安全问题如欺负行为等。范兴华和方晓义[4]对不同监护类型的留守儿童进行分析发现,上代抚养、祖辈抚养的留守儿童问题相对突出。徐保峰[5]以技校中有留守经历的学生为样本,分析了留守现象对个体人格特征的影响。黄艳苹[6]从家庭教养方式的角度探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发现同辈或无看护组的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最差,单亲看护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最好。蔡重阳[7]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调查中发现,少部份留守儿童存在较严重的心理问题,部分留守儿童在某些心理指标或因素方面存在问题,这些指标主要集中在学习焦虑、社交与人际关系不畅、抑郁与孤独、自我评价不高、身体症状与适应不良等方面。雷雨[8]以湖南、广西、江西、浙江、安徽与河北的留守儿童作为样本进行心理健康情况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正常儿童,存在孤僻离群、焦虑抑郁、情绪不稳、逆反心理、道德缺失及注意缺陷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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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

    各地区司法部门对有留守经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进行了相关统计。例如2012年《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指出:2009 年,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审结15件19人,故意伤害案件8件8人,抢劫案件2件3人,盗窃案件4件7人,非法拘禁案件1件1人;2010 年,审结19件27人,聚众斗殴案件7件11人,故意伤害案件5 件7人,抢劫案件3 件7人,盗窃案件4 件4人;2011 年,审结24件38人,故意伤害案件8件9人,抢劫案件7件16人,盗窃案件6件9人,抢夺案件1件2人,强奸案件1件1人,组织妇女卖淫案件1件1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开展的“未成年被告心理风险评估”课题也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早年曾有过留守经历的未成年被告数量占比较高,案件种类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盗窃、强奸等重案。张颖[3]对湖北省留守儿童进行调查后认为,留守少年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多发人群,并大多是团伙性犯罪;留守少年犯罪多以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为主,其中财产型犯罪占比60%,故意伤害、强奸、杀人等暴力案件占比33%;农村留守少年重新犯罪率已达到 15%。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犯罪特点为年龄趋向低龄化,其中15至16岁占比最多;案件类型多为暴力、侵财类,涉及罪名有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抢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组织妇女卖淫等,且以前四种犯罪居多,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留守儿童辍学现象严重,初中辍学的人数约占89%,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很容易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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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留守儿童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特点,冯倩[9]认为,由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失调导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数量逐年攀升;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隔代抚养宠溺、学校接纳等因素是留守未成年人多为惯犯的原因;社会不良诱导、欲望刺激等因素导致留守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多为侵财类和性犯罪;“读书无用”的风气等导致留守未成年人早早辍学参与社会劳动,法制观念十分淡漠,甚至丝毫不懂法。王道春[10]认为,留守儿童犯罪增多,除遵循青少年犯罪的共同缘由外,根本原因在于“留守综合症”作祟,即在缺少父母关爱监护,社会的有效监护、关心和教育等情况下,留守儿童更多地暴露在不良社会环境中,使得原本薄弱的学校教育因为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大打折扣,从而造成留守儿童社会化过程的扭曲。他们存在着较普遍的心理和性格方面的障碍,学业更容易受阻,行为也更容易越轨等。王道春进一步说明,“留守综合症”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因素:监护人重“养”而不重“教”;亲子联系缺乏,父母放任不管或关爱肤浅;留守儿童中家庭破碎的比例较高,父母离异导致留守儿童的处境雪上加霜(海淀法院未审庭的实案举例中也提及此类型);留守儿童的学业表现普遍较差,问题行为较多;留守儿童不良交往的群体多,团伙作案态势多发;受农村条件限制,就业机会少,留守儿童闲散。聂吉波[11]对重庆地区的留守儿童进行调查后发现,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根源实际上是留守儿童“社会化”的失败。所谓社会化过程是个人在社会互动中学会扮演各种社会角色,使他的行为方式符合该社会的规范和道德,从而成为他所属社会的合格成员。社会化过程要学习三大技能,一是掌握生活常识,二是获得专业知识,三是遵守基本社会规范。而社会化主体是对这个学习过程影响重大的因素,留守儿童的社会化主体如家庭、学校、同辈、媒体、社会环境等都是有缺陷的,影响了其社会化进程,从而导致缺陷人格,而再社会化的失败是造成再犯和累犯的原因。全国“农村留守青少年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课题组2009年对8个省市农村留守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状况进行调查后指出,在各种犯罪动机中,由于学业受挫、家庭冲突和经济受挫而犯罪的比例高达45%。, 百拇医药(徐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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