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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3069
对中小学惩罚教育的心理学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下半月》 2010年第5期
     2.谨慎适用原则

    首先要慎重使用惩罚手段。班杜拉认为,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学生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一把极易产生负作用的“双刃剑”。在实践中,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使学生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所以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之中[7]。

    其次要防止惩罚教育范围的泛化。夸美纽斯指出:严格的纪律不应当在跟学习或文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而采用,只有对道德方面的过失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格的纪律[8]。而在教育实践中,学生不仅因为认知方面的原因受罚,而且常常因为情感和个性方面的原因成为惩罚的对象,这就使主要适用于道德领域的惩罚,蔓延到了道德以外,而广泛地存在于认知、情感和个性等方面,这就是教育惩罚适用领域的泛化[9]。必须防止。

    再次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一个学校的学生存在着许多差异,包括年龄、性别、性格、气质、家庭背景、社会阅历等,使用惩罚教育手段时,绝不能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施以恰当、合理的惩罚。同样的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某些学生是合适的、有效的;但对另外一些学生来说,可能是不适宜的、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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