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法律效力是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关键(1)
编者按:卫生部2010年10月14日发布《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电子病历工作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部分区域和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这是卫生部推进我国医疗医疗行业信息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必将受到医患双方的普遍欢迎和支持。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业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本期我们邀请原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兼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中国PKI联盟秘书长季金奎撰文,谈谈电子病历中的法律效力。
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指出:“病案是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法律的依据”。这就是说,作为病案重要资料的病历,它具有两个重要作用: 一个是资料作用,另一个是法律依据即法证作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关注了病历的资料作用而对其法律证据的作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社会大规模的普及和应用电子病历,一方面提升了人们对电子病历的法证作用的认识,同时对如何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来保障病历的法律效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人结合多年针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结合我国医疗信息系统的现状,就我国《电子病历工作试点方案》中解决电子病历法证作用的必要性和方法提出一点看法和建议。
必须解决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
1. 保护医院自身权益、降低医院运营风险
传统意义上,医院管理者往往认为医院掌握了病历的制作和修改权,在出现医患纠纷时就可以处于优势地位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70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