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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的实践与思考(1)
http://www.100md.com 2008年12月1日 《中国疗养医学》 2008年第12期
     体检是疗养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因为疗养院本身的特殊性,往往会出现卫技人员资源不足的窘况,而导致体检工作开展得比较困难。为了缓解这一难题,我院自行探索解决办法,外聘省市级医疗单位的专家医生参加体检工作,以弥补疗养院人力资源的不足,多年来这一举措发挥了良好的成效。

    1疗养院基本现状

    我院创建于1953年,是杭州市的干部保健基地。现有近百名在职员工,其中卫技人员58名,承担着疗养员的疗养、体检、康复治疗等医疗任务;卫技人员中年龄30~39岁的人最多(占43.10%),其次为40~49岁(占24.14%)和20~29岁(占20.69%)。卫技人员的学历层次以大专居多,占44.83%,大专及以上学历为74.1%;职称以初级和中级为主,均为44.83%;卫技人员的专科分布较窄,护理人员最多(占51.72%),其次为内科(占24.14%);疗养院体检设备齐全,近几年年均体检6 000人次左右。

    2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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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没有五官科、眼科、妇科、女外科、男外科、口腔科的专职医师,但为了要完成体检任务,我院便采取外聘的方法,邀请本市或省级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医师来院协助完成体检任务。外聘的医师主要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的具有临床医师执业资格的医师。据2006年统计,全年共外聘医生18人,分别来自7家省市级医疗机构,具体为五官科3人、眼科4人、妇科6人、女外科3人、男外科1人、口腔科1人。外聘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其中正高职称5人,副高11人,中级2人。为了使外聘医生工作做得规范有序,疗养院方面与派出兼职医生的医院都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兼职医生到疗养院工作也均得到其所在医院的批准。医生外出到疗养院工作的周期一般为每个月4 d左右,多时7~8 d,其报酬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

    3讨论

    3.1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的可行性分析

    3.1.1政策可行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之规定,临床医师只能在一家医疗机构执业,这样一来,疗养院聘请省市综合性医院相关专科医师来院协助体检工作就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但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里面,是可以找到兼职的合法根据的。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颁布,都对医生兼职问题作出了规定,表明了政府允许医生兼职的态度。因此,在我国已经有了允许医生兼职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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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社会可行性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兼职现象已大量出现。改革以来,文件规定允许学校聘任兼职教授、教师等,这些兼职人员的大量出现,已经被百姓认可[1]。医生作为有技术专长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名医专家,在当前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实情况下,具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因此,他们的兼职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3.1.3技术可行性与一般医疗单位聘用兼职医生相比,疗养院外聘工作在技术层面上会相对简单些。外聘兼职医生主要用于体检工作,技术含量要求相对要小,出现医疗差错的几率也相对要低,因此,操作的风险性较小。实践证明,我院实行体检工作外聘兼职医生多年来,在操作方面已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了疗养院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2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的必要性分析在当前的发展状况下,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十分必要。

    3.2.1体检工作要求我院是市干部保健基地,主要承担干部的疗养体检任务,因此其既具有医疗特色,又具有宾馆化服务的特点,正因如此,疗养院在科室设置、卫技人员配备方面就不可能设立与综合性医院同样的配置标准。但为了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体检需求,提高体检质量,疗养院开设了多样的体检项目,除常规体检外,同时开设了肿瘤检测等特殊检查项目,这样就与疗养院现有的人力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距离。从调查数据显示,疗养院设有内科、心电、B超、放射、检验、针灸、理疗、足疗、熏蒸、药房等近二十个科室,疗养保健类科室占据了绝大部分。但却无外科(男外科、女外科)、妇科、眼科、五官科、口腔科等科室的在职医生。这些医生虽然在疗养院日常的疗养工作中作用不大,但在体检工作中却是不可缺少的必要人员。因此,为了体检工作的正常进行,疗养院必须要有这些专科医生,而目前实行的外聘医生举措很好地缓解了体检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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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经济要求从经济角度来看,外聘兼职医生还降低了疗养院的人力成本。目前,我院的经济状况不理想,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占到了总支出的29.59%,单位经济压力颇大。所以如果再配齐各专科医生,人员开支将大幅提升,更加重经济负担,而且这些医生工作量相对较少,如果根据体检要求齐全配备各专科医生,那利用率将是极低的。据统计,疗养院一年接待疗养体检的干部大约十几批2 000人次左右,而每批干部疗养一般为15 d,但有的科室体检只有1~2个工作日。因此,若将体检各科医生均配备齐全,浪费惊人,效益极低。所以,外聘兼职医生无疑更为经济合理,用较少的钱就能很好地完成体检任务。

    3.3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的作用分析从实际情况来看,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能起到多方面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疗养院而言,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体检工作人力资源不足的大难题。第二,对于体检干部而言,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第三,对于整个卫生系统而言,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由此可见,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不仅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还有一定的经济效益[2],而且是疗养院、疗员、兼职医生,乃至整个卫生系统多方受益的好事,形成了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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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存在的法律难题 诚然,疗养院外聘兼职医生能带来诸多好处,但在现有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中,这一举措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法律上的难点问题。

    3.4.1医生兼职问题的法律规范医生兼职除了2000年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一些相关人士的解释可资借鉴之外,仍然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2]。而且政策意见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政策内视为合法的医生兼职执业,在法律属性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称“兼职医生需获得所在医院批准”,这与《执业医师法》是相悖的。《执业医师法》第6章第14条和第17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注册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范围执业,变更执业地点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生兼职是一种典型的变更执业地点行为,如果兼职医疗行为被视为合法,前提是经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特批,特批的执业地点才能成为合法的兼职所在地,兼职医务人员所在医疗机构是无权批准其合法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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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医生与疗养院的法律关系医生与其兼职机构即疗养院的法律关系,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形,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就目前情形而言,疗养院与兼职医生之间缺乏规范的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很明确,一旦发生事故与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很难厘清。

    3.4.3医生与其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律关系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地的固定医疗机构执业。他在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是属于职务行为,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需要承担责任时首先由其执业的医疗机构来承担。假如允许其医务人员兼职,那么兼职医生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医生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关系如何定位?医疗机构如何保证医生不在本职工作期间做有关兼职的工作?如何保证本职工作的质量?一旦医生在做兼职工作期间其执业医疗机构急需该医生到岗,比如抢救急症病人,同样是救治病人,病人的健康和生命利益是没有孰轻孰重孰大孰小之分的,这时兼职医生该怎么办?允许医生兼职的医疗机构又该依据什么规定如何处理与医务人员的关系?如果兼职医生依据某种关于兼职的规定可以不顾及本院的诊疗工作,那么长此下去,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社会声誉、甚至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2]?, http://www.100md.com(黄 进 范为群 杜美丽 何 杭 俞志新 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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