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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6476
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1)
http://www.100md.com 2006年6月1日 《心理科学进展》 2006年第3期
    摘要 随着犯罪理论(如社会控制理论、依恋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和问题行为理论)的不断发展,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重点已由最初的家庭结构变量(如家庭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逐渐扩展并聚焦在家庭功能变量(如家庭气氛、亲子依恋和亲子沟通等)和家庭成员行为变量(如教养方式、父母监控等)。近年来该研究领域开始深入探讨青少年认知过程在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所起的中介作用,以及儿童青少年的人格、社区环境、神经生物学等变量与家庭因素的交互作用。最后本文总结了该领域研究的最新趋势和以往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家庭因素,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成员行为。

    分类号 B844

    青少年犯罪是困扰当今世界各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1]。由于青少年处在一个复杂的相互影响的社会系统网络之中,因此诸多因素会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除了智力、气质等个体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外,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气氛、父母的教养方式、父母的监控等家庭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以及同伴和社区的保护性与危险性因素都对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又由于青少年这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家庭因素的影响尤为重要[2],因为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主要的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

    有关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20世纪初期特别是在Breckinridge和Abott的经典著作《犯罪儿童与家庭》(1912)出版之后,许多书籍和文章的主题都与此有关[3]。该领域的相关理论,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也得以确立和发展。由Hirschi(1969)最先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展迅速,并成为影响最大、被学者们反复考证的理论。Hirschi认为个体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外在环境教养、陶冶和控制的结果。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会与社会建立起强度不同的社会联系(social bond),这些社会联系可以防止个体去犯罪。到了七八十年代,社会控制理论重点转向依恋关系对犯罪的影响,认为亲子依恋关系是社会联系中的核心概念,规范、良心或超我的作用都潜在于个体与他人的依恋之中。社会学习理论也是该时期另一较有影响的理论。Bandura认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结果,观察学习是犯罪心理产生的最重要来源。Jessor和Jessor(1977)提出了问题行为理论(problem-behavior theory)。该理论是一个综合的、心理社会性的发展模型,可用来全面系统地解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该理论包含三个相互影响的心理社会系统:人格系统、知觉到的环境系统和行为系统。知觉到的环境系统由边缘环境结构(distal environment structure)和最接近环境结构(proximal environmrnt structure)组成。边缘结构包括知觉到的来自父母的支持和控制、期望和影响。可以看出,社会控制理论、亲子依恋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了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密切关系:按照社会控制理论所说,父母的监控是儿童青少年与家庭、社会联系的纽带,如果该纽带受到削弱或缺失,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亲子依恋对青少年犯罪起保护性作用,儿童与父母关系越密切,越有可能认同和依恋父母,越不可能出现犯罪行为[4];社会学习理论则强调家庭成员的示范和对犯罪的鼓励,父母的攻击行为和言语表情,都会对儿童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5]。而问题行为理论则将家庭这一环境系统结合其他系统来共同解释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这些犯罪理论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关注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研究者对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的探讨归纳起来分为三类:1)家庭结构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经济地位;2)家庭功能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气氛、亲子依恋、亲子沟通等;3)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主要包括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父母监控。回溯近50年的相关研究,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重点已从家庭结构变量转向家庭功能和家庭成员的行为变量,认为后者才对青少年的行为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前者通过后者起作用。近年来,研究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并考察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如青少年的认知过程)作用以及家庭因素与其他变量(如青少年的人格、气质等个体变量、社区环境变量和神经生物学变量等)的交互作用。

    1 家庭结构与青少年犯罪

    1.1 破裂家庭

    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更有可能来自缺少父亲或母亲一方的“破裂”家庭[4~9]。当家庭破裂是由离婚、遗弃、父母分居而不是死亡造成时,单亲家庭与犯罪的联系最明显[6,7,10]。Loeber等人发现在40篇有关儿童犯罪或攻击性行为与破裂家庭关系的研究中,33篇研究显示两者存在统计学上显著的正相关,来自单亲或继父母家庭的儿童往往由于社会化水平低而较易受犯罪的影响[11] 。

    近年来,许多研究者认为不是破裂家庭本身导致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而是破裂家庭的出现导致其家庭功能上的失调,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也有学者指出并不是离婚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而是离异前后家庭本身存在的冲突或问题对青少年犯罪具有更强的预测性,Block等人的研究表明,离异家庭儿童的问题行为很有可能归于其发展的冲突环境,当儿童从一个充满冲突的家庭转移到一个稳定的环境中生活时,他们的问题行为将减少[12];不过也有研究持相反观点,认为家庭结构上的不完整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庭功能上的不完整,Boss认为是心理上的不完整而非形态上的不完整在起作用[3] 。Videon研究强调离婚后子女与谁生活,决定了离婚给青少年带来的影响:当父母离异后青少年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双亲一方生活时,将有更好的发展;反之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发展,更易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13] 。

    在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后,会引发一个问题,究竟是母亲缺失的作用大还是父亲的大?Bowlby特别强调孩子与母亲的关系,认为母爱剥夺是犯罪行为最主要的原因,与反社会行为有关[5]。Bowlby和Ainsworth认为,许多人的精神机能障碍包括犯罪行为的发展是由于在婴幼儿期对主要的抚养者未形成安全依恋的结果。形成安全依恋的儿童会具有更多的社会技能,能更好地与同伴相处,表现出较少的情绪或行为问题。与父母形成健康安全依恋的青少年会喜欢父母亲,尊重他们的意愿而远离问题行为,而未形成安全依恋的青少年则相反,会产生不安全感、导致低自尊,因此容易产生偏差行为。Michael夫妇发现,母亲是孩子最重要的适应社会的力量,父亲的温暖可以作为母爱的补充,孩子的早期教育主要靠母亲,如果母亲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可以保护孩子不受父亲的不良影响[11],而Bandura和Walters认为,孩子的发展与父亲的关系比与母亲的关系更加重要[11]。之前的学者Ivan曾断定:父亲的行为与(儿子的)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系,往往比母亲的行为更重要[4]。Andry在1960年提出父母相互作用论,该理论非常重视父亲在塑造孩子性格方面的重要作用。Andry认为,仅仅研究母爱剥夺对儿童的不良影响是不够的,在家庭环境中父母双方是相互影响作用于儿童青少年发展的。但Hirschi的研究[4]指出父母的作用是一样的,了解了父母一方的态度也就等于了解了另一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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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100md.com(蒋 索 何姗姗 邹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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