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缓的银行董事长
曹某,成林,呼和浩特市,信贷“走后门”大肆收受索取贿款,挪用公款共2.92亿,涉案6亿被判死缓
文/溪石信贷“走后门”大肆收受索取贿款
内蒙古银行(原名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客观地说,杨成林曾经是一位有才干、有魄力的干部,是内蒙古银行创始人之一。可是他功高自居,从“金融骄子”堕落成为一个贪得无厌的犯罪分子。在内蒙古银行办理贷款,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可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在位高权重的杨成林面前却形同虚设,起不到一点作用。正如起诉书中所提到,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都是在杨成林的任期内通过的。“他任性用权,在内蒙古银行说一不二。显得很霸道。”银行内部一名管理层人员说。
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杨成林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内蒙古海勒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包头市诺宝投资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某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先后获取贷款人民币4.2亿元和信托资金人民币8亿元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并多次收受、索取要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56万多元。其中杨成林和特定关系人张某共同受贿人民币200万元的股份。
同时,200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杨成林接受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董事长李某的请托,为其集团及下属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累计获得贷款人民币31亿多元和回购抵贷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杨成林两次向李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400万元。公诉人说,通过为企业审批贷款而从中收取“好处费”,对于杨成林来说已经极为平常。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杨前后16次接受20多家企业负责人的请托,在审批贷款中提供方便。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他也单独或伙同其子杨海、张某以直接、间接、参股、借款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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