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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3957
影响《安全生产法》实施的体制性因素及对策思路(2)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3年第11期
     体,如果其规格偏低的状况没有改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力度及权威性是很难得到有效提高的。

    (四)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实施的独立性。在现有的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制,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工作,从《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的干扰与影响,常常让地(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左右为难。个别地方片面理解“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片面强调“加快发展”,为了“净化投资环境”反“三乱”,以体现对企业的“保护”,为此,极个别地方要求安监部门不要到企业去检查,有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检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报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对于这种做法.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可奈何、无力改变。此外,一些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公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自认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不以为然,甚至加以指责,有的甚至拒绝接受检查,当安监机构对这类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准备进行处罚时,企业主则千方百计动用其关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施加压力,极个别地方领导甚至以要求安监部门“更新观念、转变思维方式”为名,不要实施处罚,否则“不换脑筋就换人”。在安监管理机构负责人连自身位置都难保时情况下,要求他们公正、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逐级衰减的状况影响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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