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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诱发地质灾害要担责
http://www.100md.com 2004年4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4期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将不被批准建设。违者将受到法规的追究。这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明确规定。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26日介绍,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等重要原则,同时规定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中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土资源部26日提供的数字显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仅华北、华东地区的煤矿区采空塌陷每年就达10.5万亩。全国已有上海、天津、苏州、无锡等40多个大中城市出现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灾害。地裂缝已在17个省(区、市)200多个县(市)发现400多处。各类地质灾害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上百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由于各种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

    寿嘉华表示,在各地众多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中,经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项目仅为10个。此前有些媒体报道的审批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http://www.100md.com(本刊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