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思考(2)
3、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督促与落实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如服从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正确佩带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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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凡属于公共安全所需的投入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公共安全技术基础研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经费等,应由政府予以保证。而对于维持企业本身安全生产运行所需的相关投入,应由企业予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保障者的法定地位。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具体说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投资、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隐患整改投入、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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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之一,安全生产的种种要素只有通过管理才能实现科学组合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企业既是安全生产要素的直接提供者,也是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者。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管理。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路、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只有企业才最熟悉、了解自身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与管理。作业现场常常也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强化安全生产全员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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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为全国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外,企业实际上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安全生产对企业来说,虽不表现为经济“收益”的直接增加,但却可为企业带来间接、基础、潜在、长期的无形效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深刻甚至是根本的。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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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责权利对称运行的角度看,企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作为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重要主体,实际上又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以整个企业为单位承担责任;二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体承担责任;三是以从业人员为主体承担责任。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的后果及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承担事故发生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指人身伤亡后必须支出的费用、事故抢救及善后费用和财产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停产、减产损失,工作损失价值及资源损失,补充新从业人员必须支付的培训费及其他费用等。二是有些人员可能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成为事故的死亡或受伤者,或使自身的健康受到伤害,或从此部分丧失甚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处分,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受到的制裁性处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另一类是行政处罚,是企业或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后果,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被暂扣或吊销,企业被关闭、取缔等,有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等。第二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是刑事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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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凡属于公共安全所需的投入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公共安全技术基础研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经费等,应由政府予以保证。而对于维持企业本身安全生产运行所需的相关投入,应由企业予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保障者的法定地位。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具体说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投资、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隐患整改投入、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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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之一,安全生产的种种要素只有通过管理才能实现科学组合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企业既是安全生产要素的直接提供者,也是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者。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管理。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路、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只有企业才最熟悉、了解自身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与管理。作业现场常常也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强化安全生产全员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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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为全国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外,企业实际上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安全生产对企业来说,虽不表现为经济“收益”的直接增加,但却可为企业带来间接、基础、潜在、长期的无形效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深刻甚至是根本的。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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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责权利对称运行的角度看,企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基本承担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作为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及后果的重要主体,实际上又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以整个企业为单位承担责任;二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体承担责任;三是以从业人员为主体承担责任。从实际工作情况看,企业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的后果及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承担事故发生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指人身伤亡后必须支出的费用、事故抢救及善后费用和财产损失等,间接损失则包括停产、减产损失,工作损失价值及资源损失,补充新从业人员必须支付的培训费及其他费用等。二是有些人员可能由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成为事故的死亡或受伤者,或使自身的健康受到伤害,或从此部分丧失甚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处分,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受到的制裁性处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另一类是行政处罚,是企业或有关人员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承担的后果,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被暂扣或吊销,企业被关闭、取缔等,有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等。第二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而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是刑事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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