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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缺位催生“自然灾害”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10期
     据报道,2004年4月至7月,江西省因雷击事故死亡26人,预防雷电灾害形势严峻。但某单位负责人却说:“天要打雷,死伤个把人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雷击事故不用承担责任,将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也转嫁在雷击事故上。自然灾害在这里成了躲避责任的“避风港”。

    真的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吗?真的不用负责任吗?知道真相的人自然会得出否定的答案。江西省气象部门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和企业的防雷装置长期无人管理,多数单位没有建立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没有防雷安全员,没有进行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有的单位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有的甚至对查出的隐患也拒绝整改。可见,由于安全责任的缺位而导致安全工作存在众多漏洞才是催生灾害的真正原因。

    类似的新闻以前也有耳闻。今年6月22日,黄河小浪底水库发生特大沉船事故,事故现场指挥部面对“禁航期间违规出航”“旧船改装不适合航行”“未配备救生衣”等管理不力的事实,做出的也是“自然灾害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的认定。

    明明是因责任缺失造成事故,却说成自然灾害,无非是某些人想借此逃避责任追究。

    因为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有关管理者就可能“吃不了兜着走”,要面临查处和严厉的责任追究。而说成“自然灾害”,那就可以轻松地置身于事故之外。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发生事故,人又能有什么办法?况且,自然灾害不会说话,无法辩解,也没有再次“翻供”的可能。这样,他们就可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也就不会有被追究责任的担心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事故看起来好像是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实际是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长期疏于安全管理的结果。事故的发生虽然都有一定的客观自然环境的因素,但这并不能成为责任者“避重就轻”逃避追究的借口。在调查处理中,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分清责任,绝不能让责任者轻易地以“自然灾害”为由蒙混过关。, 百拇医药(杨恩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