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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3391
关于《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12期
     4、关于乡镇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地位的问题 乡镇是安全生产任务最重、工作最杂、责任也最大的一个环节与层次。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看,乡镇及以下发生的事故起数约占全部事故起数的70%左右,在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的情况下,抓好乡镇这一层次的安全生产工作是抓好基层、打好基础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中在两处提到与乡镇这一级政府有关的要求,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这两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际上均包含了"乡镇政府"。而在《安全生产法》的其他条款所提的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若依照这两个方面的规定,乡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任务似乎并不太重,实际的情况是,乡镇一级承担了大量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工作,但却没有相应的职权或者说承担这些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尽明确和具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难题:一是大部分的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力量严重不足;二是有些乡镇虽设立了安办等工作机构,但其人员是否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不明确,开展工作的职权有限。目前《安全生产法》对乡镇这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身份及他们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权没有作出规定或授权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按《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这所指的“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显然不是“工作证”,而应是指有关政府或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监察员证”等。乡镇安办并不是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或是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执法的资格,严格地说,乡镇安办的工作人员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也是面临相当困难的,他们只能配合、协助县级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的人员开展工作。鉴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以及我国县级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力量情况,应将乡镇一级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力量配置及职权设定作为我们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加以考虑。因此,在今后进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善时,建议参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乡镇一级设立相应派出机构的做法,明确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乡镇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进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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