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法》有关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3)
8、关于《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是调整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所产生的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普遍性规范和主体法,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内容丰富、利益相关者层次复杂,其实施需要众多可行的配套规定。但《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年来,除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外,《安全生产法》基本上仍处于“孤法”状态,在实施上举步维艰。一是对《安全生法》中一些基本的范畴内涵及外延不明确,没有准确的司法解释,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特别是关于事故的分类标准,目前采用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的标准是参照1994年度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326-94)中附录A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规定执行的,但这与原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不太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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