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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12755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几篇(3)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6年第1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等。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一)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100万元;

    (二)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200万元;

    (三)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300万元;

    (四)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有关因素,在相应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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