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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3376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2期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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