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严查事故,推进安全
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面规范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实现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法之制定,原则为先
《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法律体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重大举措;既是无数事故伤亡人员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血铸条文”,又是实施事故责任追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武器。制定本《条例》可谓“四年磨一剑”,它的特点和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担负着领导本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任,守土有责。要确保一方平安,必须有责有权,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政府的领导作用。二是强调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此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开展。三是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惩事故责任人和逃匿瞒报、谎报事故、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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