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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07132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存在的问题与修订(1)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8期
     我国1990年颁布实施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配套标准,至今已历经了17年的实践。它伴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时代变革与突飞猛进的发展进程而一路走来,并在施工噪声控制、环境监督管理和改善城市声环境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经济活动空间的迅速拓展,各种高新施工工艺的广泛采用和日益深化的环境管理,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也发现了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环境监督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城乡声学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为尽快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鉴此,笔者根据个人多年的实践体会,浅谈一些意见,以供参考。

    一、目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存在的问题

    1、标准适用范围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现行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以下简称《限值》)和GB12524-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以下简称《测量方法》)中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分别为“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和“城市建筑施工作业期间,由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测量”。显然,《限值》与《测量方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十分明确仅适用于城市,而对于城市以外的建筑施工在其相应的《限值》与《测量方法》中也未做出具体的“参照规定”。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此表明,无论《限值》与《测量方法》,还是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均未将城市以外的位于农村地区的建筑施工噪声纳入标准和法律的管理范围。但是,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表明,遍布城乡方兴未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史无前例的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变革,致使建筑施工工地在祖国大地上遍地开花,其建筑施工噪声的扰民问题早已不是城市所独有的环境污染问题。它正日益加剧地危害着农村的广大民众。而如何应对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所出现的严重施工噪声问题,却是目前《限值》与《测量方法》所无法顾及的!也就是说,正由于现行的国家《限值》与《测量方法》在其标准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才导致农村地区的建筑施工噪声处于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被动局面。所以,现行的《限值》与《测量方法》已完全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标准的修订工作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2、《限值》与声环境质量标准不相容

    勿庸置疑,实现声环境质量标准是限制一切噪声排放的总出发点。为此,要求一切噪声排放标准应与声环境质量标准具有良好的相容性。我国现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下简称《噪声标准》),是根据城市环境中保护目标的声敏感性程度、声敏感建筑分布状况以及影响的主要声源等,在划定城市五种不同类型声环境功能区的基础上,规定各类区的昼、夜间声环境质量标准值,并依此作为城市区域声学环境的控制标的。现行的国家《限值》则以“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四个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规定“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处的”昼间、夜间噪声限值。它既不考虑施工场地所处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也不考虑“与敏感区域”相邻的保护目标的声敏感性要求及声环境的承载能力,即在城市的任一地方、任一声环境功能区中施工,其噪声排放均不受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制约,仅以不同施工阶段的场界噪声限值作为自身的限制标准。《限值》与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无相容可言!其保护的目标不明确、限值的作用不清楚,致使建筑施工噪声长期以来成为超脱于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束缚之外的影响最大却又最难以管理的一只“独角兽”!在民众的愤恨声中,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现行《限值》的弊病所在,尽快修订并将其纳入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约束之中。

    3、各施工阶段难以分清,场界限值实用性不大

    《限值》中虽然明确了“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四个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采用的施工工艺均不尽相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各施工阶段的交叉、并行现象也极为普遍。大量的调查结果表明,即使对于单一的工程,其不同的施工阶段也常常难以分清,界限十分模糊。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各施工阶段交叉、并行的现象更加严重,管理中若严格按施工各阶段的限值作为考核指标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最终均根据《限值》中的规定“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由此表明,《限值》以施工阶段来分别给定噪声排放限值的做法看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的可操作性很差。

    众所周知,由于建筑施工噪声特性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噪声源,具有随机性、间歇性和暂时性的显著特征,所以受其影响结果人的主观感受也不一样。鉴此,《限值》与《测量方法》并未根据施工噪声的污染特点,对施工作业频发的脉冲、撞击等对人影响最大的“突发噪声”做出明确的限值要求,仅以等效A声级LAeq值作为单一的评价量显然是不足的。此外,与构成长期影响的其他类型的声源(如工业噪声)相比,建筑施工噪声影响毕竟是暂时性的,受它影响的时间相对较短。为此,对它的控制不能针对某一“敏感区域”,而真正受到施工噪声影响和切实需要保护的敏感目标,只是位于施工场界周边已有的声敏感建筑。但《限值》未顾及施工噪声的这一特点,却引用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边界概念,不考虑已有的声敏感建筑与施工场界间的实际距离及其分布情况,采用以“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作为施工噪声对界外影响的控制指标。从而使这种场界限值,既不能体现施工场界周边各已有的声敏感建筑对声环境的实际需求,又不能体现《限值》以保护“敏感区域”为唯一目标的意义所在。长期实践表明,《限值》中以场界确定限值的实用性不大。

    4、《测量方法》某些规定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差

    施工噪声的时间分布特性只与施工内容、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以及各类型施工机械运行、运行方式等因素有关,而与昼间、夜间的时段没有关系。但《测量方法》中却规定“白天以20min的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的昼间噪声值,夜间以8h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夜间噪声值”。昼、夜间在采样测量时间上差异如此之大,显然,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在实践中要求夜间8h的连续测量不仅可操作性差,而且在实际测量时容易受背景噪声变化和被测对象的人为干扰,则直接影响测量结果数据的准确性。况且,现实中夜间只作短暂施工的情况居多,依此规定正如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1】169号《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所述“...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8h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h,则折算后8h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夜间施工噪声采用这样的测量与考核办法,不仅无法客观地反映施工噪声的实际影响和周边居民的切实感受,而且在《限值》中又无“最大声级”或“突发噪声”限制的情况下,一些高噪声作业以夜间短暂施工的方式已成为施工部门避免影响超标的极佳选择,由此而造成的恶果与危害已有事实作证。, 百拇医药(郑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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