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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安不能局限于预防事故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0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7年第10期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提出和实施,是党的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向制度化、法律化的重大转变,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坚持依法治安,把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纳入法制化轨道,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然而,在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有的却把依法治安局限于预防事故,这种片面的认识和做法,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安,要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积弊已久、积重难返,有的已成“痼疾”, 须用严刑峻法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混乱状况。依法治安包括预防事故工作,但绝不仅仅局限于此。由于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不强,人们往往只重视法律的惩罚作用,而轻视法律的保护作用。因此,一提到依法治安,一些人就很自然地将其和事故连在一起了,片面地把法看作“刀子”、“棍子”、“绳子”,抓法制也就成了仅仅抓事故的预防。其实,法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既有专政、惩罚的功能,又有保护、组织、教育和调整的功能。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来看,它涵盖了安全生产标准与执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就要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各项功能,规范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因此,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安过程中,我们既要重视法律的禁止性、惩罚性,也要重视其教育功能。

    要注重运用法规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类从业人员懂得哪些是法律法规提倡的,可以做,哪些是法律规范反对或禁止的,不能做,从而使宣传教育更为具体,有更明确的指向性;宣传教育搞好了,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了,就能自觉学法用法,依法办事,遵章守规。, http://www.100md.com(张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