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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51144
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之企业攻略(六)
http://www.100md.com 2009年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1期
     试用考核请提前进行

    [问题]

    某员工试用期满以后,经考核发现并不符合我公司要求。于是公司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员工却找到我们人力资源部门,主张公司操作违法,公司无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向其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底是公司操作违法了,还是该员工的认识存在错误?

    [回复]

    首先,贵公司的操作确实存在违法之处。我们不妨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已经很明确地说明了适用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时间限制——在试用期间。因此,对于贵公司该名员工已经试用期满,过了试用期,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其次,对于试用期满以后,如果考核发现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应当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贵公司,应当提前进行试用考核,在试用期内就决定是否正式录用该员工。否则一旦试用期满,即使考核不合格,劳动合同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解除了。

    我们建议,企业对试用期员工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并要求各部门将最终的考核结果在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上报给相关部门,以期及时决定是否对试用期员工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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