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主体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承担与此相适应的监管责任。为确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加以确立。《条例》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包括制度的主体及其定位、主体的权限及相互关系、工作运行及其运行的相关规则、指向目标及其实现目标的手段与责任的确定。具体来说包括:
1、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定位。《条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格局既包括了各类主体及相互关系,也包括了监管部门的定位及相互关系。《条例》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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