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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819025
从本案看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
http://www.100md.com 2009年8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09年第8期
     2003年5月10日,某水管站职工王某在抢修高压线路时,被高压电电击致全身重度烧伤,左肢膝关节以下被截肢,鉴定为5级伤残,并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后因落实工伤待遇王某与水管站发生争议,于2004年6月30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水管站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12.5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

    水管站认为该起事故系电力公司突然送电导致。2004年7月21日,以电力公司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王某电击伤残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8月22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电力公司在已通知停电后又突然来电说明不清原因,应承担电击事故的主要责任;水管站系该线路维护单位,没有配置验电器接地线等安全保护器材,且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上杆作业,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判令电力公司承担王某因伤致残的各项费用8万余元及后期更换假肢费用的60%,水管站承担4万余元及后期治疗费的40%。

    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以下述四个理由判决撤销了原判,驳回了水管站的诉讼请求:1、水管站代为受害人王某向电力公司主张侵权民事权利属诉讼请求不当,受害人王某的民事权益只能由其自己依法提起:2、王某的工伤已经劳动仲裁享受了工伤待遇,按《国务院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的复函》精神规定,享受了工伤待遇的,就不能再获得其他民事侵权赔偿:3、水管站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电力公司的过错造成,在落实工伤待遇后可以向电力公司行使追偿权,但现水管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电力公司对该起事故有过错;4、水管站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王某从事高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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