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从目前看,前六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应当问责的情形。此外,随着实践发展,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问责的情形。为避免因为没有问责依据而无法实行问责,《暂行规定》还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以最大限度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了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
这位负责同志还表示,《暂行规定》还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暂行规定》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相衔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等界定为问责对象
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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