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若干思考(1)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颁布实施后,各级安监部门都抓紧学习和贯彻落实,如何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逐步提上议事日程。笔者对此有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能够抛砖引玉。一、导向很重要,要多角度全面理解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24号令出台后,从平面媒体、网络上收集的资料显示,比较集中在于这样的认识:“24号令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安监部门的管辖问题,比较系统地规定了安监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监察职责,第一次全面又具体地提出了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免责情形”。更加形象的说法是“给安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无疑是正面和正确的。笔者进一步认为,以下几个角度也应该考虑到:其一是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本身的角度。24号令首先是强调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所作为,从量化的角度要求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好,防止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其二是从问责的角度。客观地分析,24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从外部问责的主体,即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来说,24号令是一个参考,并不是直接依据。而总体上而言,笔者认为,24号令有利于在安监系统逐步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模式,即“职责规定明确一尽力而为,量化衡量一职责尽到就会避免被问责,但不作为、乱作为一定会被问责”。
二、24号令对安监部门该履行职责的界定
24号令界定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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