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降低煤矿事故有啥招(1)
编者按:就在王家岭矿难发生后不久,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也发生一起重大矿难:煤矿爆炸造成25人死亡,另外还有4人失踪,创下了1984年以来美国一次矿难死亡人数最多的纪录,但是作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采煤大国,美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仍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近年来每百万吨煤死亡率一直在0.03%以下。那么美国降低煤矿事故有啥招呢?完善的法规,严格的执法、培训与新技术的应用是其降低事故的“绝招”,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
2009年,美国共有34名矿工在作业过程中死亡,是美国政府部门开始此项统计以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在历史上,美国的煤矿开采史,堪称一部“血泪史”。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曾有过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2000多人的惊人数字,1907年美国矿难死亡人数更是高达创纪录的3242人,其中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
但正是这些事故,直接促使美国国会下决心立法干预。1910年,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内务部矿山局,专门负责减少煤矿业的事故。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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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又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这一事件震惊全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这个法案后来继续完善,于1977年定型。据此,美国还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监察员检查: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监察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违规煤矿必须接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诉讼:所有煤矿都必须成立救援队;每个新矿工都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教育。
这项法律实施之后,美国煤矿业走上事故低发的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3年到2000年的8年间,整个煤炭行业没有发生过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目前,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
美国治理矿难的经验,无疑值得中国借鉴。美国学者维特著有一书,名为《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书中写道美国的工业事故伤亡率在1910年前后出现拐点:“20世纪初,美国每年有23000名工人在工作中失去生命;而在今天,即便美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跃,美国人口数量有了3倍的增幅,但美国工人的年度死亡数量却维持在5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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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验在于何处?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在复杂的现代工业场所内,工人个体只是机器大生产之流水线上的一道工序。他们不再是作坊生产时代中控制生产过程的小业主,也无力充当防止事故发生的适格主体。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担负,而应该转移给那些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工厂主和管理者。如果法律公正地分配现代工业活动附属的事故成本,就可以塑造一种既有安全又无损效率的生产体制,一种劳资两利的生产体制。在这一意义上,安全和效率并不是鱼和熊掌的取舍关系。如果法律将事故成本由劳方分配给资方,那么对于资方而言,一种事故最小化的生产体制反而正是最有效率的机制。
多部法规,提高生产安全标准
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矿难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于1968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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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联邦机构,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的有2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年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0~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死亡人数492人,平均百万吨煤人员死亡率为0.0473;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人。
独立执法,迈入事故低发阶段
近30年来,尽管《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工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再次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最后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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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健康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须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
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的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自觉遵守。如果煤矿违反合同,MSHA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http://www.100md.com(顾锦龙)
2009年,美国共有34名矿工在作业过程中死亡,是美国政府部门开始此项统计以来的最低水平。但是在历史上,美国的煤矿开采史,堪称一部“血泪史”。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曾有过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2000多人的惊人数字,1907年美国矿难死亡人数更是高达创纪录的3242人,其中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
但正是这些事故,直接促使美国国会下决心立法干预。1910年,国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内务部矿山局,专门负责减少煤矿业的事故。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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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又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个煤矿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这一事件震惊全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最全面的煤矿安全法规。这个法案后来继续完善,于1977年定型。据此,美国还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这一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个煤矿一年必须有四次监察员检查:除了常规检查,任何矿工都可以随时主动申请联邦监察员下来检查,并且不能因此受到雇主威胁;违规煤矿必须接受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诉讼:所有煤矿都必须成立救援队;每个新矿工都必须接受40个小时的安全教育。
这项法律实施之后,美国煤矿业走上事故低发的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3年到2000年的8年间,整个煤炭行业没有发生过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目前,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
美国治理矿难的经验,无疑值得中国借鉴。美国学者维特著有一书,名为《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书中写道美国的工业事故伤亡率在1910年前后出现拐点:“20世纪初,美国每年有23000名工人在工作中失去生命;而在今天,即便美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跃,美国人口数量有了3倍的增幅,但美国工人的年度死亡数量却维持在5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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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验在于何处?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在复杂的现代工业场所内,工人个体只是机器大生产之流水线上的一道工序。他们不再是作坊生产时代中控制生产过程的小业主,也无力充当防止事故发生的适格主体。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担负,而应该转移给那些真正控制生产过程的工厂主和管理者。如果法律公正地分配现代工业活动附属的事故成本,就可以塑造一种既有安全又无损效率的生产体制,一种劳资两利的生产体制。在这一意义上,安全和效率并不是鱼和熊掌的取舍关系。如果法律将事故成本由劳方分配给资方,那么对于资方而言,一种事故最小化的生产体制反而正是最有效率的机制。
多部法规,提高生产安全标准
20世纪40年代以来,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美国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矿难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于1968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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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联邦机构,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的有2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年死亡人数下降到千人以下:1990~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死亡人数492人,平均百万吨煤人员死亡率为0.0473;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人。
独立执法,迈入事故低发阶段
近30年来,尽管《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工矿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再次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最后是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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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健康办公室下设1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而须由联邦办公室从外地调派安全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
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全面负责。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的规范,颁布有关的条例,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的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自觉遵守。如果煤矿违反合同,MSHA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http://www.100md.com(顾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