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11年第3期
编号:12099689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蔷。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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