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11年第4期
编号:12115001
国际防治职业病方法选粹
http://www.100md.com 2011年4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1年第4期
     巴西

    1.职业病界定更为宽泛。

    “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2.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治疗,造成的伤害将经济补偿。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某种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

    1.工业医学培养专业企业医师。

    针对工厂事故和职业病,德国许多高校都有开设相应专业培养工业医学医师。他们大部分在企业担任企业医师。

    企业医师必须具备法律基础,懂得《职业病规定》、《事故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健康保护问题上向企业主和就业工人提供建议,对工人进行体检并进行工业医学评价。

    2.严格的职业病管理。

    按职业病种类建立职业病名单。一些在名单中未作规定的疾病,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疾病与长期从事的工作有关,也可得到相应赔偿。

    同时辅以监督制度。职业联合会负责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以及鉴定企业医师的诊断结果,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义务查明真相。

    3.监督管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

    德国劳动安全领域存在着双轨制,劳动保护(指职业病防治)与事故预防分属不同机构管理。

    行业公会负责事故预防,并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各行业公会的技术监察员负责事故预防监督工作:劳动保护工作(职业病防治)由国家负责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04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