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答记者问
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63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