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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35743
新建筑法7月施行企业须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http://www.100md.com 2011年8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1年第8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其他条款未作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八条中指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专门针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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