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安全与健康》 > 2012年第1期
编号:12179982
保障矿工话语权迫在眉睫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2年第1期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本身并非让领导和矿工一起“殉难”,而是为了约束矿主,倒逼其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系数。但是,从目前针对“带班下井”的种种逃避手法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仍是我们良好的愿望。这里的困局在于: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黑心矿主并不会主动流淌道德的血液;法律的严惩虽有威慑力,但事后的惩戒却需要以矿工生命为代价。因为一些矿主下有对策,总是在矿难发生之后才会“见光”,对于我们来讲,这个代价太大了。正如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在私庄矿难现场指出:“不安全就不生产……不能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发生职工的死亡事故、生命安全这个基础上。”因此,当下最迫切的是,必须建立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而不仅仅是完善事后的惩戒措施。

    在中国的基层社会,类似的“猫捉耗子”的游戏并不鲜见,常常是上有政策,下则必有对策。因此,带班领导必须下井的政策本意虽好,但在执行层面却也无法绕过这一基本困境,最终落得一纸空文的地步也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当然,我们的目的在于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到底应该如何补救,我们认为,除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机构在微观的技术上转换监督手法、提升监督能力外,更需要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的存在,即提升矿工群体的监督能力。
, http://www.100md.com
    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中,一个非常讽刺的现象在于,我们最关心的是矿工的生命安全,而矿工本身却对这一议题缺乏最基本的话语权。前文提到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高层推动”的模式,即矿工的生命安全系于上层精英的关注。然而,还有谁比矿工自己更在乎自己的生命安全呢?如果矿工群体本身无法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发言,结果则正如现实一般悲惨。

    而进一步说,要确保自下而上矿工群体的监督力量的壮大,前提还在于处于分散状态的矿工必须拥有其利益的代言人。在煤矿的开采问题上,注定要进行激烈的博弈,国家、企业、矿工都应该在利益和风险的分配中占据各自的话语权。而就目前而言,国家自不用说,国有企业或者私人矿主也有强大的利益表达能力,只有分散、凌乱、流动性强的矿工在这一盘博弈中处于缺位状态。这种权力结构上的缺位,直接的后果便是领导可以伪装下井,而矿工却要伪装安全。

    相信等不了多久,随着新的更严重的矿难事故的发生,师宗矿难可能很快离开人们的视线。然而,那些在一起起矿难中默默死去,或者虽然没有死去但也始终默不作声的矿工们,却依然处于这个国家的发展大局之外。更可悲的是,国家并非不在意他们的生死,但国家出台的种种政策,却始终因为矿工群体没有空间去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能力,而在浩如烟海的基层博弈中,被化解得烟消云散。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断定:只要矿工群体没有形成自己真正的利益代言人而继续保持沉默,那么矿难将不可能真正趋于减少,矿工们的生命安全也将越发岌岌可危。
, 百拇医药
    无疑,在矿工和煤矿企业之间,单个的矿工是绝对的弱者,这是所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宿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能否从纸面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关键在于劳动者和企业方能否做到力量对等。因为只有在力量对等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充分的博弈,否则所谓“博弈”不过是弱肉强食的代名词。

    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例,其之所以在实践中屡屡变形走样,恰恰是缺乏一种及时的动态监督力量。这种监督力量不可能来自外部的监督,因为即便监管部门全天候进行监督,也不可能做到对任何一家企业形成随时随地的监督态势,唯有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从理论上可以做到这一点。

    就像我们有那么多的劳动法律法规,可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样。想当初,《劳动合同法》出台时,有多少企业利益的代言人惊呼《劳动合同法》将导致企业倒闭潮,可三年多的时间过去,我们非但没有看到这样的现象,反倒看到越来越多像“古驰事件”的恶劣个案。在法律都明确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竟然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也就是说,一部法律实施八年之后,法律的执行效果只有九折。
, 百拇医药
    出现这样的尴尬,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工会组织的作为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在具体劳动关系中,那些适时变化的问题,需要的是工会组织通过及时的作为来化解,甚至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也需要更为熟悉企业违法情况的工会组织及时进行提醒,甚至“通风报信”。也就是说,工会组织缺乏抗衡违法行为的战斗力,是导致矿工虽然握有制度或政策的“尚方宝剑”,但总是无法启用的重要原因。

    煤矿企业并不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而是工会组织需要支撑起劳动者维权的诉求。

    目前“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不力、事前征兆不被重视、预防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根源都在于矿工话语权的缺失。私庄矿难发生后,一些老矿工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知道;有些做法不符合安全规定。但如果向矿上的负责人反映,轻则被骂,重则走人。我们不敢向矿上的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问题。”连反映问题都可能被开除走人,又怎么能约束矿领导和自己一起下井、改进生产条件呢?可见,劳资双方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矿工话语权的严重缺失,才是黑心矿主们嚣张、跋扈、漠视生命的肇端,才是矿难频发的根源。所以,有关部门在完善法律法规、高悬问责之剑的同时,还应赋予矿工更多的话语权,高举权利之旗,唯有如此,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才能更加平衡,“不安全就不生产”才能得到真正贯彻,矿难多发的一系列问题才会迎刃而解。(资料来源:2011年11月13日《每日新报》——《谁在意矿工的权利?》,作者陈庆璞;2011年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领导伪装下井,矿工伪装安全》,作者系南方都市报评论员;2011年11月14日《南方都市报》——《矿工最需要的是平等博弈》,作者贺方)

    (编辑/冯立梅), 百拇医药(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