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基层法制员制度助力安全生产监管发展
作为安监工作第一线的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不仅是安监法制工作的重要阵地,也是安监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执行者。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执法瑕疵或过错执法容忍度越来越低,对执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却越来越高。然而,安监部门成立时间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确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在这种复杂、敏感的社会环境下,推行基层法制员制度,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颇有益处。既是履职需要,也是现实需要
设置法制员是基层安监人员和机构依法履职的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明确规定了“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82号)明确规定了“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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