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求职”岂是“自愿中毒”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最近几年,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华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名职工,通过自行体检,先后检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铅中毒,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病症。职工向工厂讨要医药费,却得到厂方回答:“你们明明知道这种工种会中毒,当初可是自愿求职。”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即便工人是自愿的,即便当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若中毒,概不负责”,难道就真的与厂方无关吗?
《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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