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监管(1)
自2012年6月1日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此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针对上述5部法规做详细解读。解读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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