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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97061
工伤赔偿的国际经验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日 安全与健康 2013年第1期
     据统计,全世界每3分钟就有1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每1秒钟内至少有4人在工作中受伤。劳动者痛失生命和健康的严酷现实引发人们对工伤赔偿的特别关注。工伤赔偿是对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事后赔偿的制度。即:由用人单位负责对在工作中负伤、生病、致残、死亡的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治疗,或者支付给劳动者及其家属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工伤赔偿的特征是无过错原则和定额赔偿(赔偿支付的内容依据法律定型化)。通过提高工伤的赔偿标准来遏制恶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也是立法目的之一。

    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早期涉及工伤待遇问题的标准有1921年《(农业)工人赔偿公约》和1925年《工人(事故)赔偿公约》,规定凡因工业事故而致身体受到伤害(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人或需其赡养的家属,应当给予赔偿。1925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第18号)和1934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规定按照有关工业事故法律的一般原则支付职业病赔偿金。1956年《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也规定,由于职业原因发生事故或患规定的职业病时,应当以医疗护理和定期支付的形式给予工伤津贴。

    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是一个新的标准。规定各成员国应根据规定的条件,必要时采取分期和自愿保险的办法,向下列人员发放工伤及职业病津贴或类似的津贴:(1)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合作社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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