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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52362
“常回家看看”,入法能否入心(1)
http://www.100md.com 2013年9月1日 《家庭医药·快乐养生》2013年第9期
     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已两月有余,犹记得媒体在报道“不常回家看看违法”这条消息时所引发的热议。话题集中在赡养老人属道德范畴的问题,用法律来约束合不合适?不是儿女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存在诸如与探亲时间不足相关的带薪休假问题,收入不高赡养经济支撑力不足等难题……这些观点中,暗含着客观真实的难题,吐露的是真实的心声,值得关注。

    这是一条倡导性法律条文

    新法颁布当日,江苏省无锡市就审理了一起案件,被称为该新规的第一案,判决一位老人的女儿女婿至少每两个月要到老人居所看望问候1次。没过多久,四川大邑县一位老人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在尽到物质照顾义务的同时,还必须每月看望自己1次,被称为四川的“第一案”。

    “常回家看看”法颁布时,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原因之一是一些人认为将道德和法律搀和在一起不合理。但任何身份性的法律关系都或多或少带有一些道德色彩,是对道德底线的确认,和道德之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对“常回家看看”法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它是对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规定和具体化,是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道德准则。精神赡养义务是指在保障物质生活的同时还要有精神交流和慰藉,禁止漠视老人和施加冷暴力。由于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规定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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