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性
医务人员公民行为重要性
摘要:本文就医务人员组织公民行为的重要性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做如下报告。关键词:医务人员公民行为重要性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1.005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1-0004-01
1组织公民行为的内涵及结构
1.1组织公民行为的内涵和定义。1983年Bateman和Organ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提出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他们定义组织公民行为为组织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受正式奖赏系统约束的有利于组织的行为。同时他们认为组织公民行为是一种有利于组织的角色外行为和态度,它不是正式角色所强调的也并非由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而是由一系列非正式的合作行为所构成[1]。之后Organ在1988年开始对组织公民行为作出正式定义,定义“组织公民行为”为“自觉自愿地表现出来的、非直接或明显地、不被正式的报酬系统所认可的、能够从整体上提高组织效能的个体行为”。Organ在这个概念中强调了组织公民行为的如下三个特点:组织公民行为是角色外行为、组织公民行为不在赏罚的标准范围内、对组织整体的效能有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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