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归因与行为责任推断研究综述(2)
归因理论的有关研究表明,如果行为原因属于个人,并且这种原因具有更大的可控制性,这成为将他人看作有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当今社会中,从他人身上寻求原因对于行为责任的推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往往与社会公正、事故认定、司法审判以及经济利益相联系[5]。例如,同样的人命案,过失伤人和故意伤人在量刑上有很大的不同。又如,职工因纪律观念淡漠而经常迟到和由于交通阻塞偶尔的迟到会受到不同的对待等。另外,有关研究还表明,找出另外一个人或一个更大的实体对某个消极事件的责任可以使个体免于自我责任的嫌疑[5]。例如,如果个体将学业失败归为老师的不公正或学校体制的偏见而非将其归为个人的不努力,这有利于找出他人的责任,以混淆视听。有研究表明,当代很多美国人倾向于让他人为自己的问题受到责难,而往往不会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这些“他人”包括对其孩子的抚养负有责任的父母和更大的成为责任判断目标的组织。例如,一位失业者开枪打死很多工作于政府操纵的福利机构和职业介绍所的职员,这里失业所引起的挫折,伴随着他人(像政府官员)责任推断和愤怒,成为对政府官员施暴的根源[5]。
当然,通常受害者也具有一定的实际责任,那么,责任的适当分配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有研究表明,那些属于外归因的非洲裔美国人和那些内归因的相比更倾向于从事社会激进事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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