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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3317
创伤性休克病人输血过程中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家庭护士》 2008年第6期
     摘要:介绍创伤性休克病人输血过程中医疗纠纷预防措施,提出护士应掌握有关输血法律法规,规范输血程序,增强法律意识等以防范输血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输血;医疗纠纷;预防;创伤性休克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888(2008)6A-1481-02

    创伤性休克病人,由于遭受外力的打击,组织和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急性大量失血,从而导致循环血量急剧下降,甚至休克、死亡。静脉输血能迅速补充血容量,有效改善全身血循环状态,是救治创伤性休克最快捷、简便、有效的方法。但是由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和肝炎病毒的经血传播,安全输血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加之输血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因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2004年1月~2006年1月我科对创伤性休克病人进行输血166例,经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了输血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现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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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创伤性休克病人输血过程中医疗纠纷预防措施

    1.1输血前的预防措施

    1.1.1输血前的告知输血虽然是抢救失血性休克病人的最有效方法,但受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输血不可能达到“零风险”,医务人员在病人决定输血治疗前,主治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同意书》上签字(特殊情况例外)。

    1.1.2输血前的相关检测根据医嘱抽取血标本,与已填写的输血申请单一起送往血库,做好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采血时不要同时采集两个人的血标本,以免发生混淆。同时还要求病人输血前必须做血液5项检测,以确定病人输血前体内是否存在某些与输血相关的病毒。护士不能因为人员缺编、抢救病人、急于手术或休克病人抽血难等原因而疏漏,应该注意,一旦出现输血纠纷,输血前5项血液检测结果,可以区分责任在输血前还是在输血后。因此,采血护士必须在病人首次输血前采集血标本;抢救输血,也应在抽血留样后再为病人输血,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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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输血前的核对严格输血前“三查八对”,取血时与检验科医务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袋的标签内容仔细核对,认真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有无溶血、浑浊及凝块等,确认无误后同时签名。取血后勿剧烈震荡血液,以免红细胞大量破坏而引起溶血。不能将血液加温,防止血浆蛋白凝固变性而引起反应,应在室温下放置15min~20min后再输入。输血前护士应详细了解受血者的病情、伤情、重要脏器的功能状态,并与另一名护士再次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输入。

    1.2输血中的预防措施

    1.2.1心理护理创伤性休克病人在身体受到严重创伤的同时,心理和精神也受到极大的伤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因此,在救治病人的过程中,应仔细观察,针对不同病人,进行不同的心理护理。在输血过程中,要勤巡视,多和病人交谈一些轻松的话题,将病人的注意力从受伤中分散出来,减轻受伤后的恐惧和对输血的担心。

    1.2.2密切监测病情变化输血过程中要密切观察,监测心率、血压、呼吸、体温、颈静脉充盈情况,最好能监测中心静脉压的变化,并有专人监护。严密注意有无出血倾向,根据病情调节输血速度,避免因输血过快而发生心力衰竭和肺水肿。遇有严重的输血反应,特别是疑有溶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采取常规处理措施,注意保留输注的血袋、输血器,必要时抽取病.人的血样,以进行输血前后样本的血清或血浆颜色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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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输血后的预防措施

    1.3.1输血后核查《献血法》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血袋标签内容清楚齐全,是证明输注血液来源和血液质量的直接依据,可使病人输注的每单位血液追溯到献血者,帮助发现和解决以后出现的问题。因此,在为病人输血后应从血袋上取下贴在病历中,完整而规范地保存。

    1.3.2保存原始记录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在病历中应保管的包括输血治疗同意书、交叉配血报告单、病人输血前血液5项检测报告单、血袋标签和各种输血护理记录的登记签字。输血医疗文书是病人输血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解决输血纠纷的有力证据,其完整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2小结

    输血医学有着生物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两重性,生物学的两重性指输血疗法有无法替代的治疗作用和无法安全预防的副反应,生物学的两重性带来了社会学的两重性,在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输血医疗纠纷。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用血者的身体健康,1998年我国实施了《献血法》,使血液管理事业全面纳入依法管理新阶段,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一旦出现输血纠纷,医护人员如果没有遵守规定的输血工作程序,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如果遵守了输血工作程序就不存在失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非医疗事故范畴。因此,护士必须了解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输血法律法规,增强输血方面的法律、证据和风险意识,既抢救了创伤性休克的病人,也防范了护理纠纷。

    本文编辑 王钊林, 百拇医药(方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