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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48408
浅谈地方媒体对性问题报道的导向与误区(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6年第10期
     1.3 误导之三:“性”福问题亟待法律给说法

    《扬子晚报》2003年10月22日A8版报道了我省如皋市有10多位农村妇女大胆走上法庭,用法律维护自己做女人做妻子的权利,大标题是:“如皋妇女大胆追求‘性’福”。2004年6月中旬《南京日报》以“女性争取‘性福’应该肯定”为标题,连续报道南京某妇女要求法院判令她丈夫尽夫妻义务,给她“性福”。似乎夫妻性生活问题全归咎于丈夫。尤为引人注目的是,2004年10月25日《扬子晚报》C3版上方用特号字体通栏标题:“无性婚姻亟待法律‘给说法’”,报道南京大学法学院邱教授的这一观点,邱教授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视为违反法定义务”、“性生活决定家庭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等。这也是一个很偏激、武断的观点,极具误导性,媒体的立场就是把性与爱、与责任分离,去追求个人的“性”福,纯粹是“性本能”决定论。我们说,法律是带有强制执行的含义,真不知一方被强制的性生活如何进行,即便一方被勉强完成“义务”,这个过程除了泄欲,能有情感享受吗?性生活是两厢情愿的爱的交融艺术,夫妻一方如果只考虑从中得到什么是不可能探骊得珠的,相处中更多地关注自己的感受,这样的性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便走上法庭、赢得官司,“性福”能得到吗?我们说影响夫妻性生活的和谐与否的因素非常多,有身体、心理、技术技巧、经济问题、人品缺陷、服用药物、年龄差距、文化观念以及家庭琐碎事情等等,所以当事人在作出是否要因性生活问题离婚前,要全面慎重地询问专业人士,不可草率行事;只是单向法官、律师去说,法官、律师对性科学的知识能掌握到什么程度很难说,如果不借助于专业人士的分析判断,说不定你就会被错判官司,到头来失去爱情、失去家庭、失去真正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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