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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8年第4期
     某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不能完全说明该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更不能作为取消该制度的因噎废食的理由,而只是说明了存在某些需要完善的方面。认为不应因少数不健康者而强迫所有健康人接受检查的观点也不能成为否认这项制度的理由,关键要看取消婚检将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是否在我们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牺牲个体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在强制安检的问题上人们很容易达成共识和让步,因为所保护的是感性、直观、紧迫的利益。无论乘坐飞机时的安检,还是“非典”时期乘坐其它交通工具时的体温测试,均未因只有少数人携带危险品或体温偏高但大多数人正常而否认其合理性。相比之下,取消婚检的负面效应不如眼前利益那样直观,也不如当前任务那样紧迫。实施的可行性由许多复杂因素共同促成,其中不仅包括对所预防之后果的社会承受度,还包括该制度设立、特别是施行的成本。如果婚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真正的反对者将是极少数。这里所谓的极少数,包括双方都已知或担心自己有相关疾病或已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情况。在其中一方已知或担心自己相关疾病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该希望进行婚检。正如调查所显示的,许多健康人及自我定期全面体检的人认为目前的婚检只是走形式因而没必要。如果婚检制度不断完善,他们将会持积极的赞成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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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使婚检成为一项公益事业而不应作为盈利的手段,至少其收费应低于实际成本,由财政或社会保障基金相应补偿,甚至免费。这可以看作是对以个人自由换取公共利益的补偿。在管理上,要将独立的婚检部门作为一个行政职能部门看待,加强监督和责任制度,以提高效率和质量,甚至在过去出现的诸多侵权案件也可以通过法律和规章完善而避免。侵权的原因之一是操作规程还不够规范,缺乏责任机制。如今,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侵犯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被关注的热点。不乏相关的案例,在婚检中查出“难言之隐”,医生向其恋人泄密,医生因侵犯隐私权被起诉,由此引发了各界人士不同观点的论战[8]。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中,无论何者得到过分的保护,都将侵害对方。无害于他人的隐私权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但当某隐私权干系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时候,其被保护的程度及范围也要相应缩小。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何尝不是如此。

    4 强制婚检应当恢复

    许多专家呼吁恢复强制婚检,然而出路何在? 当务之急是要提倡和广泛宣传“自觉婚检”的重大意义,找到有效的动员方式。正如目前京、沪等地为了提高公民的婚检意识,卫生部门、社会团体加强宣传,逐渐实行免费婚检。在2005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等人曾建议将婚检纳入社会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对于法定“必检”项目实行强制并免费。而现行的婚检项目过于繁杂,如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项目属于常规检查内容,婚检再做费时又费钱,而真正与夫妻生活相关的项目则显得不够突出。同时,婚检队伍不健全,技术参差不齐,有的乡镇婚检机构无持证人员,无专门设备,连规范的婚检证明也没有,有的甚至只靠眼看手摸,检查项目只是量身高、体重,有的地方找关系也能开出婚检合格的证明,婚检的确是只图收钱,流于形式,使人们对婚检不信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2005年6月24日审议通过,使黑龙江成为国内唯一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该《条例》规定除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必须检验外,其他各项仍然按照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进行选择。同时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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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简单相加的总和,依靠公民自觉实行婚检以维护社会利益并不可行,甚至婚检由政府买单,也未必所有人都愿意参加。无损害的强制更容易被接受,维护公共利益,适当的强制必不可少。是否应该取消婚检无非是两种价值如何相互妥协的问题,我认为,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只是目前国家无力完善并控制其具体实施的表现,是暂时的无奈。在一个转型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资本的原始积累是首当其冲的主题,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善,无相关法律依据干预其营利性,监督其运营在多数地区更是鞭长莫及。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将处于混乱状态。法律所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仍是一个模糊概念,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上尚无严格清晰的界定。这一切既不利于其规范性,也使可操作性无从谈起。然而,确认禁止结婚的疾病本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疾病会被人类征服而不影响结婚,因此,只要确定那些最容易被公认的几种疾病即已起到了屏障的作用。要重视孕检的作用,制定科学的区分婚检和孕检的标准,避免在婚检的过程中剥夺那些在医学上不宜生育的人的结婚权利,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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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政府的管理职能增强,完善了相应的配套设施并弥补往日之不足,强制婚检制度仍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参考文献

    1 北京晨报.2006,03,20.

    2 婚检零报告:是喜还是忧[J].健康必读,2004,1.

    3 北京娱乐信报.2005,8,19.

    4 新华网.2005,7,25.

    5 北京晨报.2006,3,20.

    6 北京娱乐信报.2005,8,19.

    7庞正.婚姻关系的法理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3:49-52.

    8 婚检查出“难言之隐”医生向其恋人泄密[J].法律与生活,2002,8.

    9 生活报.2005,7,20.

    [收稿日期:2008-02-16], http://www.100md.com(韩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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