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性科学》 > 2008年第5期
编号:11625351
从传统走向现代:五四后期周建人的性道德观探讨(2)

     周建人高度认识恋爱的意义和价值,恋爱作为人之社会性的重要体现,是在两性关系领域区别动物之所在,恋爱自由是近代性道德两个中心问题之一。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是家国一体式结构组织,“儒家意识形态以伦理为本位,把国家看作家庭的同构体,有效地消解了宗法家族组织与国家组织的对抗。”[9] 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相适应的是稳固的宗法家族制度,在此种制度下,“男女授受不亲”,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非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意愿,他们毫无自由的选择空间。“爱情是肯定人的个性达到成年的形式,是个性现实化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10]因此恋爱自由是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突破无视个性之旧式媒妁婚姻的重要诉求,也是救济封建家族制度下性道德不平等的重要手段。

    恋爱自由不仅亲系个人的幸福,还关系种族的改良。他引用日本著名作家本间久雄评论爱伦凯持恋爱自由论的依据,“不但恋爱的当事者自身享受个人的幸福,并且因其间可以生质地优秀的小孩而举人种改良的实益,所以有恋爱的男女相互的个人幸福,即构成一种社会的价值,”[11]故婚姻应以恋爱为基础。但是当时对于恋爱自由存在诸多反对的呼声,其中之一以恋爱自由盲目者居多故反优生立论,周建人从两个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有力的驳斥。一方面,恋爱选择以个人本身如美、智慧、德行、体格等积极性质为理想,所谓恋爱存在盲目性是由媒妁婚姻向恋爱婚姻过渡时期的正常现象,恋爱的错误或失败并非恋爱的理想,也非恋爱自由的本义;另一方面,“家族代办的婚姻,选择的目的合于大家族的安定和经济标准为根据,不惜将更好的优点牺牲,而取其合于奴隶道德的各点,”[12] 在“女子无才便是德”和经济标准等婚姻选择思想的导引下,即便父母抱有为子女的幸福着想的出发点,个人本身性质上的才能和美德易遭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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