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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24281
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中国性科学》 2008年第6期
     近些年来,我国涉及性权利方面的纠纷日益多见。但由于缺乏正确理论的引导,人们对性权利的认识往往比较片面,现实中还存在着某些极端的做法,如妻子向无性行为的丈夫索赔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性权利的保护在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性权利的救济也变得相当复杂,而适用法律上的操作困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相关裁判的质量。为此,有必要对性权利及其民事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1 性权利认识的误区

    性权利是在法律上尚未类型化的权利,是一切涉及人的性活动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的总称。我国关于性权利的法学研究,基本建立在1999年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中所构筑的性权利体系基础上。在这一宣言中,性权利被表达为性自由权、性快乐权、性自由结合权和性保健权等十一项具体权利。遗憾的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没有结合中国立法现实就性权利的民事法律保护提出可行的、能够为司法实践普遍接纳的理论构想,反而充斥着种种认识误区,其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1)性权利认识完美化。有些人完全按照《性权宣言》的描述去阐释法律意义上的性权利,其实已走入权利极端化的理想主义泥潭。《性权宣言》并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其中的一些性权利主张(如性快乐权)已明显超越了法律调整范围,而有些则超越了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性保健权、生育权和性教育权等)。如果一味依照《性权宣言》的主张认识性权利和设计司法救济方案,势必会脱离现实而丧失可行性;(2)性权利认识模糊或超前。有人将性权利笼统界定为人身权,还有人超前地将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人身权利看待。这种模糊或超前认识,在司法中必然会影响了具体民事法律救济的实现。因为在民法中,公民的人身权项下还有各种具体的表现形态,而性权利目前并不是民法明确规定并受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而将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身权看待,尚缺乏法律的支持;(3)性权利定位错误。其典型的表现是将性权利作不适当挂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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